2012年1月19日星期四

呼吁修改现行献血法规,对无偿献血建立制度性保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呼吁修改现行献血法规,对无偿献血建立制度性保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元月20日发布


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知浙江宁波女孩肖佳卉因献血致残而起诉宁波市中心血站一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血站补偿肖佳卉15万元。宁波江东区人民法院关于献血致残案件15万补偿金的处理意见,间接确认了血液中心的责任。该判决再次引发公众对于献血制度的讨论。我们认为,该判决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其对社会责任以及公民道德的影响,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献血爱心人员的公益行为。


该个案集中反映了献血法的缺陷与问题,《献血法》明确规定须“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须“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但是通过对献血法相关制度的反思,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


目前我国整体上,缺失明确统一的关于无偿献血者的救助保障制度。在献血者出现意外情况时,相关部门反应滞后,甚至出现懈怠。

目前献血工作中,卫生部门总是单方强调献血无害,导致采血单位轻视对献血者的健康保护。

目前采血单位对献血者的健康服务工作中,缺乏足够的指导,采血人员随意建议献血者增加献血量。尽管是在献血法规定的献血毫升范畴内,但是这种随意性改变了献血者的初衷也给献血者的健康带来风险;而就献血的注意事项、身体检测、风险告知等工作也没有明确细致的操作指导意见。


鉴于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尽快修改现行相关献血法规:


1)保障献血者的健康权益;

2)要求卫生部门向大众提供全面的献血健康信息,而不是单方面强调献血无害;

3)要求采血单位、采血人员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咨询和辅导;

4)明确要求采血单位、采血人员对献血者进行风险告知,耐心说明不适宜献血的情形和体质,并对献血者进行全面而细致体检;

5)明确要求采血单位、采血人员提醒献血者出现健康问题及时和血液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联系;

6)献血结束后,医务人员应开展数次对献血者随访观察工作;

7)建立无偿献血出现意外伤害的救济制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宁波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落实对于受害者肖小姐的社会补偿,对其提供治疗、就业、社会保险等便利条件。此外,爱知行呼吁立法部门尽快修改现行相关献血法规,为无偿献血公益行为建立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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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审批程序歧视艾滋感染者,建议尽快修改

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审批程序歧视艾滋感染者,建议尽快修改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元月20日发布

主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外交部,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通过微博注意到,上海市关于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审批存在歧视艾滋病感染者的条款,建议落实国家当前清理歧视艾滋病患者法规的精神,尽快修改,保障艾滋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

上海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国上海”网站的网上政务大厅关于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i]的说明中,“申办条件”第1条要求“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爱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通过进一步查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上办事栏目,该行政许可为“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审批(0325[ii]”。其中第五部分“审批条件”中要求“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否则不予批准。

其中,“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办事依据为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与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第七条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并在第11条要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时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包括“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在内的文件。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中,表述为“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被聘雇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有效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为血液、性途径和母婴途径,一般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染艾滋病病毒。与这些病人一起工作、学习等,不会造成感染。以艾滋病为限制条件剥夺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工作权,违背平等的法律精神和科学准则。

2006年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104月,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取消了对艾滋病、性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入境限制。

2010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建议书》中指出“不应对确实或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劳动者,或以他们来自艾滋病高风险或更易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世界某一地区或群体为由,对其进行歧视或羞辱,特别是求职者和应聘者”。

2011121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察艾滋病防治工作时强调,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审批程序涉嫌歧视外籍艾滋病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此致信,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修改此条款,保障所有艾滋感染者的平等工作权,避免进一步侵犯到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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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呼吁建立对隐私敏感的艾滋病防治和关怀体系

呼吁建立对隐私敏感的艾滋病防治和关怀体系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元月19日发布

 

主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抄送: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教育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民间组织联席会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代表处

国务院201012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指出“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

即便在血液污染传播艾滋病严重的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178日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豫政 201156号),也提出“目前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难度加大。”

尽管我们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的说法持有保留意见,但我们同意国务院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难度加大”的意见。但是,我们对无论国务院、还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来的应对策略持有怀疑的态度。

我们注意到,国务院48号文件关于“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和“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的说法。我们认为,预防艾滋病病毒性传播,早期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减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关键是保护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担心自己被感染的人们的隐私和人权,鼓励人们主动寻求艾滋病相关咨询和检测服务,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的精神。

我们意识到,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涉及人类个体的隐私行为,通常是成年之间自愿的行为,而行为并不伤害他人。同时,艾滋病也是我们每个人自己可以预防的。除非在医院看病出现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是通过我们个人自愿参与的行为传播的,如果我们每个人自己做好防范,我们就可以预防艾滋病,不被艾滋病病毒感染。因此,艾滋病的预防、救治、救助和管理,基本依赖于人类个体的参与和合作,这需要人们有安全感,需要隐私和个人权利受到保护,而不能依靠强制措施。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代表马克先生日前在《南方周末》撰文“保护隐私,才能防控艾滋”,认为“隐私权是推动艾滋病检测、降低新发感染数量的关键。”马克在文中指出:“许多国家的研究都表明,如果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不被保护,那么出于对歧视和排斥的恐惧,人们可能根本不去检测。这将使他们得不到治疗,更将让病毒传播的机会大大增加。这样只会使更多的人受到感染、导致更多不必要的死亡,并使更多先天感染艾滋病婴儿出生。”

温家宝总理今年121日表示,“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性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我们认为,歧视的条件是对艾滋病相关隐私缺乏保护,清理现有法律法规歧视性的条款,同样需要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现行做法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条款或做法。为此,我们呼吁我国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关注下列相关艾滋病的隐私问题,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或现有做法,建立对隐私敏感的艾滋病防治和关怀体系。

一、       实名制挑战国家的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但是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受到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度的挑战。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要求对艾滋病检测采取实名制,但我国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一直实行艾滋病实名检测制度。200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修订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对实名艾滋病检测提出具体的要求。

国务院48号文件认识到“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控工作难度加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定义了“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这些人群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压力,有严重的隐私顾虑,同时艾滋病病毒感染会加剧已有的污名化和歧视,包括在医疗、婚姻家庭、教育和就业上的歧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委托卫生部组织多部门和多学科专家,对我国实施已久的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度及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公民权利的影响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评估工作需要听取艾滋病工作民间社会组织意见,听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团体的意见,以及公开征集公众的意见。

同时,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建议,我国卫生部门在各地提供匿名的(不记录姓名,而提供编码代号,或提供快速检测,现场出结果和提供咨询服务)的艾滋病检测服务,条件合适的时候,建立全国或各个省内的匿名编码系统,为人们提供身份受到保护的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

我们也建议,我国卫生部门应该支持和允许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服务,特别是提供快速方便的艾滋病检测服务。

匿名检测和咨询,艾滋病毒感染者或担心自己被感染的人们会有更好的安全感,从而有助于人们更加主动积极地获取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有助于全面推动《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的制度,同时有助于实现国务院201048号文件旨在“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目标。

我们认为,艾滋病检测和管理实名制只应该限制在下列领域:

1、获取免费的抗病毒药物;

2、作为输血或有偿献血人员寻求赔偿的证据;

3、获取最低生活保障;

4、获取和艾滋病相关的其他免费医疗照顾和检测服务、政府经济补助和关怀帮助等;

5、在医院治疗疾病,如果临床患者需要检测艾滋病感染的情况,并得到临床患者知情同意;

6、出现和艾滋病相关的法律纠纷,比如对强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进行艾滋病检测,如果受害人需要检测艾滋病感染的情况。

二、强制或擅自检测艾滋病,侵犯隐私和人权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同时第二十四条指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国务院201012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提出“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但相关政策建议,却可能严重侵犯人们的隐私,制造艾滋病相关歧视。48号文件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我们认为,医疗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必须遵循自愿原则,需要得到临床患者的知情同意。我们注意到,目前我国医院普遍对临床手术病人实施艾滋病检测,但检测前并不提供艾滋病咨询,也没有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而是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我们认为,这样的做法,不仅侵犯患者隐私权,而且事实上,导致很多艾滋病感染者被拒绝手术治疗。同时,我们认为,医疗机构需要建立严格的艾滋病感染者保密制度和机制,在涉及患者报销等事务处理上,需要确保感染者身份不得泄露。

我们注意到,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常通过科研项目或检测项目,在特定人群中动员艾滋病检测。我们理解,这种特定人群中的检测动员和研究工作,有助于我国卫生部门掌握特定目标人群中艾滋病流行形势,但是我们认为,艾滋病检测和调研工作,需要遵循自愿原则,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同时不得通过经济利益、行政权力来驱使人们参与艾滋病检测。我们认为,这种旨在掌握艾滋病流行疫情的检测工作,应该实行匿名检测制度。

关于国务院48号文件提出的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我们认为,婚前艾滋病检测咨询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并且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前医学检查单位需要就婚前艾滋病检测相关的咨询、知情同意、感染者身份保密、登记结婚双方互相告知及其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准备。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316日)要求:“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101231日)提出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监狱等羁押场所艾滋病检测同样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并确保感染者不因艾滋病感染者身份而受到歧视。我们建议,国务院委托卫生部、公安部和司法部对监狱等场合艾滋病防治政策及其对公民权利的影响进行研究,确保羁押人员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三、就业艾滋病体检毫无公共卫生科学依据,严重侵害公民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 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歧视受到禁止。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很多自相矛盾之处。

中国《传染病法》和《就业促进法》都有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要求,但同时规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含艾滋病)在涉及“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问题上,要么是限制性的,要么就是缺乏清晰的说明,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业权利保护缺乏具体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政策依据。而事实上,在一起工作,并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就业促进法》同样自相矛盾。第三十条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同时提出“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卫生部和人事部2005117日)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923日发布实施)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无传染性疾病……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部2005111日)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 上述就业体检检测艾滋病病毒的情况,毫无任何公共卫生依据,更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就业权利,应该立即作出修正。

四、对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常常导致隐私泄露

我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同时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第三十九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但是,遗憾的是,卫生部门在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时常泄露感染者的隐私,特别是在乡村和小城镇,卫生人员上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进行医学随访。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日常法律服务中,接触了大量此类案例。20114月爱知行接到一位安徽当事人的电话咨询,年初他在家乡县疾控中心做艾滋病检测,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将其感染事实告知当地卫生所医生,导致其健康隐私被泄露至家人、亲戚、邻居等,使得当时人无法再在家乡继续生活。

故此,我们建议,修改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毒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及修改现有卫生部门主动医学随访和流行病学调查的方式,改为对感染者隐私更加敏感的策略,比如采取匿名检测制度,鼓励感染者主动联系医务人员;在需要临床医疗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时,也采取专案医生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隐私保护制度。

五、配偶或伴侣告知,要体谅感染者的处境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但是,条例没有对“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做出具体的规定,也未对“故意传播艾滋病”做出具体解释。《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

国务院201048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声明“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48号文件精神,在一些地方政策中得到明确的阐述。2009113日,甘肃省卫生厅下发《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明确:

1、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是责任告知人将艾滋病检测确证阳性结果及其意义告诉本人和相关人,并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的过程。

2、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单位是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并收到艾滋病病毒确认检测阳性报告单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

3、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人是指为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本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并收到艾滋病病毒确认检测阳性报告单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

规定:

1、告知本人或者监护人时限:责任告知单位接到艾滋病检测阳性确证报告单后一周内(以网络直报为准)完成告知工作。对于公安、司法系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阳性告知,根据不同监管场所的情况,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管场所协商决定告知时间和方式。

2、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时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必须在责任告知单位告知后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

甘肃省卫生厅规定:“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江苏省盐城市卫生局出台了类似政策。201112月底,江苏省盐城市出台《盐城市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规范艾滋病告知工作。规范明确提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负责促成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咨询和检测。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道德和法律义务把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告知配偶和其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促成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但是,我们认为,感染者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应该遵循自愿原则和获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同时,我们注意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告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是一个严重的心理事件,当事人往往经历严重的心理危机,需要很长时间才能适应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必须在责任告知单位告知后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实在是强人所难。何况,涉及到性倾向、家庭的观念等,可以想象到会出现的情况,比如离家出走、离婚、伴侣之间的暴力、自杀等。

如何处理上述告知的义务和感染者现实的困难呢?我们建议,国务院委托卫生部组织多学科专家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伴侣告知义务条款、各地卫生部门实施感染者伴侣告知工作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提出对隐私敏感、同时有助于实现艾滋病防治目标的具体策略。

六、关怀工作,同样需要考虑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

《艾滋病防治条例》提出支持和照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规定。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日常法律援助工作中,接触了部分较为典型的案件。云南个旧艾滋感染者夫妇隐私泄露,社区工作人员告诉了这对感染者夫妇女儿所在的幼儿园老师,幼儿园婉拒其幼女入园,并要求感染者夫妇出具疾控中心对其女艾滋病检测阴性报告。北京某艾滋感染者2009年初向其所在的北京市某社区居委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区居委会在低保公示环节详细说明了当事人患有艾滋病的健康状况,导致当事人及其家人无法继续在该社区生活。

我们注意到,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照顾的工作,同样需要考虑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否则政府关怀照顾政策反而会伤害到感染者及其家人。

七、严打政策缺乏公共卫生科学依据

国务院48号文件再次重申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和聚众淫乱作为切断经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政策。48号文件提出:“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我们注意到,我国政府实行长达30年的打击卖淫嫖娼来控制性病传播的政策缺乏公共卫生科学证据的支持。这是一项从来没有被科学验证过的政策。而且,严打政策自然涉及到公民隐私和基本权利保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国务院委托卫生部、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对实行了将近30年的严打卖淫嫖娼作为控制性病的政策进行基于科学的评估,提出法律修正意见。详细意见,参见附件1:《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对性工作(卖淫嫖娼)做出新的规定》。

八、卫生部推行全国联网的“居民健康卡”和电子病历,影响感染者隐私

2011年,卫生部全面推行全国联网的“居民健康卡”和电子病历等医院信息化建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隐私权面临严峻挑战。

九、公安管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隐私和公民权构成挑战

中国政府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社会管理和创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纳入公安管制名单。

201010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2011219日和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中央党校分别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表讲话。特殊人群的社会管理,是讲话的重要内容。

20112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讲话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2011530日,胡锦涛主持政治局会议 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再次强调“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2011722日,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查”专题下发表标题为“创新艾滋病与精神疾病特殊人群社会管理需强化基层力量”的文章,副标题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潜水无法防治,基层人员缺乏难以应对工作难度”。文章一开始就标新立异和耸人听闻,强调艾滋病与精神疾病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文章写道:“艾滋病毒感染者可能会感染谁、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何时发病伤及公众……艾滋病毒感染者、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几乎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不定时炸弹。”“艾滋病与精神疾病对于社会良序和公众人身安全来讲,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性,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

201111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召开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周永康表示,对艾滋病患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要坚持预防、救治、救助、管理相结合,遏制艾滋病传播。

详情参见附件2:《中国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实施监控和限制人身自由》。

中国公安部门管控机制,不仅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涉及相关“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比如有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的人群,以及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小结:

上面提出来的艾滋病相关公民隐私权和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难免挂一漏万的。我们提出上述问题,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立法机关、决策部门和政策执行机构的关注,成立相关课题研究组,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隐私问题和公民权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隐私敏感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意见,从而确保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其执行过程中,对隐私问题敏感,保护好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各项措施得以实施,实现防治艾滋病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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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7日星期二

从吉林德惠市输血感染者代表走访北京到卫生部着手建立第三方调解等医患关系处理新机制

 
中国着手建立第三方调解等医患关系处理新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2-01-06   08:23:01

    新华网北京15日电 (记者 吕诺) 卫生部部长陈竺5日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建立健全专门机构接受和处理患者投诉,要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维护医患和谐的作用,要创造条件普遍建立第三方调解、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等处理医患关系新机制。 

  陈竺说,随着医改的推进,医疗执业环境和医患关系有向好的趋势。但是,近期一些严重医患纠纷事件提醒我们:改善医患关系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并且需要医患双方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医疗卫生工作者尤其要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要弘扬职业精神,提高道德修养、技术水平和沟通能力,争取患者的理解、配合与支持,用高超的技术、优良的服务给予患者更多的关爱与抚慰。同时,新闻媒体和卫生宣传、健教机构既要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救治病患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更要大力宣传医学的特点、规律和局限性,让群众理解现阶段医学技术并不能包治百病,也不能改变生命周期的自然发展规律,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和理性就医,增进医患相互理解。希望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医患关系在“十二五”期间有根本好转。

  陈竺说,医改进入攻坚阶段,当前需要集中全行业智慧凝炼出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坚持弘扬高尚的职业精神,辅以合理的物质激励,才能真正把全体医疗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以更加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投身医改。

 


 

在卫生信访工作中建立政府和非政府部门伙伴关系的建议

从吉林德惠市输血感染者代表16人走访北京所想到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6年1月
 
   
    第一部分:接待来访
    
    第二部分:发现的卫生部门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部分:对卫生部门信访工作的意见
    
    第四部分:相关医疗和公共卫生问题
    
    
    第一部分:接待来访
    
    2005年12月上旬,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从媒体获知吉林省德惠市多人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事件(相关信息参见附录)。同期,接到某介入该事件媒体的电话,替受害人寻求法律咨询。爱知行研究所表示关注。
    
    2005年12月19日 上午,吉林德惠当事人一行8人来到爱知行法律咨询室,介绍具体情况,并就当前遇到的法律问题向律师咨询。下午,来访者接受香港凤凰卫视采访。19日晚上,爱知行研究所工作人员来到德惠来访者的住处,进一步了解情况,提出问题处理的意见。
    
    来访者的诉求包括:提高赔偿数额、渴望有效维持生命的营养和治疗、对当地医疗水平缺乏信心、对当地卫生部门艾滋病病毒感染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真伪缺乏信心、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不满意、面临巨大心理社会压力。
    
    12月20日上午,来访者分别走访了卫生部信访接待处、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卫生部信访接待处,来访者被告知:你们打官司,这个事情我们管不了。在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来访者被告知:艾滋病中心是业务部门,不处理上访问题。在爱知行研究所,三名来访者寻求进一步的咨询和帮助,了解国内其他地区政府解决通过输血和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问题的处理方案,并由爱知行研究所工作人员代笔完成了其中一位来访者给卫生部门的疫情报告信。(参见附录)
    
    12月21日上午,来访者走访了国务院信访办公室,反映相关情况。
    
    12月22日上午,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与15名来访者一起分享了感染者社群组织发展策略、法律和社会行动信息、艾滋病防治等信息。中午,邀请北京佑安医院张彤医师,讲授艾滋病病理、用药、护理知识,并给予病人及其家属心理支持。
    
    12月23日部分病人及其家属到佑安医院做了相关检测。当天晚上,来访者离开北京回家。
    
    
    第二部分:发现的问题
    
    问题一:来访感染者和家属对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不信任
    
    虽然吉林德惠市政府部门(包括卫生部门)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一定的流行病学调查行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对感染者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照顾进行了安排,但是感染者和家属依然持有怀疑态度,认为当地政府依然在隐瞒一些重要的事实。感染者和家属走访北京,说明其对政府和医疗部门的不信任。我们分析其中的原因有:1、作为受害人,对责任人持有怀疑态度是一种正常的防卫心态,对保护当事人利益起着积极作用;2、当地政府虽然采取了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感染者,并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方案,但是政府的态度并不很主动,有息事宁人的动机,有感染者报告政府公开的信息有重要的遗漏现象(参见附录);3、当地医务人员对艾滋病和血液传染病多重感染缺乏意识,缺乏联合防治的能力;4、当地医务人员缺乏基本的艾滋病治疗、预防和关怀信息;5、新发现感染者缺乏自己可以信任的信息来源,比如缺乏来自其他感染者或感染者组织的信息、缺乏来自非政府组织和无利益相关冲突的医务人员的信息;6、我国各级政府缺乏有效取得信访人信任的工作渠道,一些政府部门对来访者缺乏积极的态度,信访人常常感到“有冤无处伸”,而政府信访接待部门的桥梁和沟通作用没有得到发挥;7、德惠市政府在得知感染者和家属来北京走访后,迅速派人来京,与他们/她们谈话,试图说服来访者马上回家,并承诺一定处理相关事宜,但是来访者把当地政府的作风比喻为“跟敌特似的”,显然当地政府的作为在很大的意义上是失败的。
    
    
    
    问题二:我国中央政府缺乏有效处理艾滋病信访者的机制
    
    目前,我国各地来北京走访卫生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的感染者络绎不绝,仅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2005年12月份了解到的就有4起,全部是相关输血感染艾滋病赔偿问题的,其中有2起是达到10人的群体上访,分别来自河南商丘市和吉林德惠市。通过观察这些上访事件,我们发现:1、卫生部信访接待室工作作风简单,对吉林德惠市输血艾滋病感染案件这样如此重大的、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事件,一句简单的回复“你们打官司去”,让我国卫生部门花费很多资源和努力在人民群众中建立的信心化为泡影;2、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缺乏处理公众层面事务的机制,对吉林德惠市输血感染相关案件反映出的我国血液安全和艾滋病流行的隐患,对来访受害人一句简单的 “业务部门不处理上访事务”就打发了,而没有试图通过这些上访人获得重要的流行病学数据,从而可以采取进一步防治对策;3、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信访接待处更是人满为患,特别是这些接待处常常被各地政府派人严密保守,上访人被当地政府人员发现后,常常被强行带走,其通过上访反映情况的努力被阻止;4、我国中央政府(人大和法院)各个信访部门缺乏对投诉案件的主动关怀态度,缺乏对案件处理的跟踪监督和评估的机制;笔者在与卫生部办公厅张姓处长电话谈话中,张姓处长似乎只是把自己的角色看成是一个传达员,而不是政府处理公众冤情的积极参与者;5、我国中央政府(人大和法院)缺乏对人民群众通过不同形式(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信访所产生效果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的信息公开。
    
    
    
    问题三:感染者信访形式倾向于增加其成本和痛苦的走访和集体走访
    
    虽然我国《信访条例》(国务院2005年1月5日通过,2005年5月1日生效)明确,“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但是,信访人经常反映,书信常常石沉大海。信访感染者焦急的心情,不良的健康状况,经济上的困境,心里社会压力,采供血感染者被侵害的事实,常常迫使感染者采取直接走访形式,并常常是群体性的走访。部分上访者表达了“闹一闹”的心态。我们发现,我国信访感染者缺乏专业团体的指导和培训,缺乏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和信息,情绪激动,而对事实陈述不够清楚,对事实陈述缺乏理性和理论的指导,对信访效果缺乏长期的预见性,对整体上处理问题缺乏意识。地方政府常常用利益和威胁来回应本地的信访人,而对于即刻的利益效应,产生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助长部分信访人闹事的心态。但是,我们不得不说,总体而言,政府和信访人现实情况增加了信访人和政府工作的成本、痛苦,并无助于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问题四:信访感染者缺乏专业团体的指导和训练,缺乏社会组织的参与
    
    我国信访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但是,总体而言,我国专业人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协助信访人办案的情况是少之又少,也缺乏相应的公共财政支持上述工作。社会团体、专业人员、志愿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助人精神和中立立场或求助者中心的立场,为认识信访人复杂的困境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并有助于信访人在理性和理论的指导下提出自己的意见,摆出适当的事实,有利于政府部门认清问题本质和作出处理意见。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参与案件的跟踪、监督和评估,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提供政府政策和决策的参考建议等。
    
    
    第三部分:对卫生部门信访工作的建议
    
    建议1、充分加强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政务公开,加强政府工作信息的透明和财政公开
    
    信访条例第十一条要求: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信访工作只是解决相关公共问题的一个渠道,不能代替政府总体上的公共关系政策,许多问题恰恰是由于政府工作不透明、不沟通、粗暴简单导致的。所以,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一方面也要加强解决已有矛盾的信访工作的政务公开,给人民群众一个清清楚楚地说法。
    
    
    
    建议2、在卫生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建立处理公共事务的部门和人员,了解民情,化解矛盾,同时发现和解决重大的公共卫生隐患
    
    建议在中央政府层面,卫生部和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专门的公共事务部门和工作机制,及时与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沟通政府公共卫生政策和工作,起到互相传达信息的作用。同时,这些公共事务或公共关系部门需要建立处理个体或群体信访的机制,回应公众的要求,化解矛盾,同时发现和解决重大的公共卫生隐患。类似采供血之类的艾滋病流行事件很多是通过受害人上访或公布在媒体后才引起公众和政府重视的,并带动政策和社会行动。
    
    
    
    建议3、建立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工作的机制
    
    政府需要鼓励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取证、对信访人的辅导、提供决策意见、参与监督和评估等,一方面需要为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上述工作提供财政支持,确保上述工作可以得到合理的政府财政的支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室租金、日常运营费用和差旅费用。政府需要确认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作为信访工作中的伙伴关系。政府资金支持不应该妨碍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中立立场或求助者中心的立场。
    
    
    
    建议4、加强信访涉及问题和信访人的研究工作
    
    信访或艾滋病感染者信访涉及诸多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从多学科和多部门的角度,开展综合的研究,提出解决各个问题或总体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来。政府应该信任并保护相关人员和组织的安全。
    
    
    
    建议5、加强对信访人的咨询、指导和培训工作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信访工作不需要采取走访的形式,也不需要采取人多势众的形式,如果能够帮助信访人获得中立、友好和值得信任的信息,问题可以出现不同的解决方案。这样的咨询、指导和培训工作可以由政府、社会组织、专业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来组织,但是非政府部门出面处理的灵活性和空间更加大。
    
    
    
    建议6、加强信访工作的跟踪、监督和评估
    
    建议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的跟踪、监督和评估工作,一方面解决好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一方面发现问题,防范于未然。
    
    
    第四部分:相关的医疗和公共卫生问题
    
    1、对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的建议
    
    根据相关的报道和来访人介绍,吉林德惠该血液污染案件中的宋某(因献血和性行为导致多人感染艾滋病)在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长达18个月的时间内在同一血库献血,多袋携带病毒的血液用于临床输血。这说明德惠市中心血库在采血和德惠市人民医院在输血之前并没有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2004年7月以前,德惠市中心血站所采的血液(部分或者全部用于临床输血)都存在携带艾滋病病毒和其他血液传染病病毒、致病菌的危险。因此,根据传染病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疾病预防与控制部门应该:(1)以公示和个人通知的方式,建议2004年7月以前所有在德惠市中心血站献血(包括有偿献血和无偿献血)人员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2)以公示和个人通知方式,告知所有在2004年7月以前在德惠市人民医院受血者可能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其他血液传染性疾病的危险,并建议受血者、其配偶(性伴侣)和孩子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艾滋病抗体和其他血液传染病的检测。(3)对于以上人员的艾滋病抗体和其他血液传染性疾病的检测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对其隐私进行严格保密。
    
    
    
    2、对于采血机构的传染病防治的问责
    
    1)不进行检测导致多人因输血感染
    
    1993年2月17日,卫医发[1993]第2号,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1993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血液传染病项目的检测增加了梅毒试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在高危人群中)的检测。
    
     199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8年10月1日,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废止了1993年3月颁布的第29号卫生部令,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附件: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中规定了现行对血液传染病进行检测的8个项目。
    
    
    
    2)无视和放任疾病的传播和蔓延。在目前已知的通过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患者中,有一刘某分别在输血后的3个月和6个月到德惠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在第二次献血时,血站工作人员告知其上次血液检测不合格,不建议其再献血。但是血库的工作人员没有对其血液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从2003年3月17日输血,到2003年6月献血时血液检测查出问题,直到2005年12月,刘某自己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艾滋病抗体的检测,结果为阳性,并被认为同样是输宋某所献的血液而导致感染。在这整整两年之内,血库并没有给刘某任何的说明或者建议。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血库在知道刘某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下,没有告知刘某本人、没有给刘某任何疾病预防措施的建议、也没有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得联系或者寻求技术支持。因此,该血库除了进行非法采供血不进行艾滋病检测而导致多人感染艾滋病以外,还存在无视和继续放任疾病传播的犯罪行为。
    
    
    
    3、对德惠市救助方案的建议:
    
    1) 通过咨询,我们发现的问题:病人对疾病的不了解而造成恐惧,不了解采取什么防控措施以及如何应对因疾病带来的变化,对检测结果的不信任,对本地医疗机构治疗能力不信任。
    
    2) 鉴于以上问题,给当地的医疗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的建议:第一:培训传染病医院的医生、疾病预防相关人员艾滋病相关知识,提供艾滋病相关的咨询和指导。第二:培训当地传染病院医生艾滋病治疗和护理知识和技能。第三:积极与国内其他艾滋病治疗权威机构和医院建立联系,为本地医生提供技术支持。第四:尊重病人和家属在治疗方案上的知情权,支持并鼓励病人和家属积极参与到治疗方案的制定、监督治疗的执行,支持病人之间的交流活动。
    
    3) 给病人和家属的建议:第一:考虑国内和本地区医疗资源有限性和医疗资源的地区分配,鼓励大家在本地治疗;第二:建立与本地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合作和信任关系,并积极参与到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监督治疗的执行。第三:建立病人之间的交流机制,进行治疗、心理感受、生活经验等问题的交流。
    
    
    
    本意见送卫生部部长、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输血感染者工作委员会、吉林德惠市输血感染艾滋病信访人代表
    
    
    
    万延海所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6年1月2日
    
    
    
    
    附录1:吉林省德惠市一艾滋病献血者导致21人染病  卫生局局长被撤职 血库主任被刑拘
    
    
    
     新华网长春12月2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德惠市的宋某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间,先后15次到血库献血竟都未被发现携带艾滋病病毒。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在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实,先后有25人接受宋某血液,而通过血液和性传播,宋某至少造成21人染上艾滋病病毒。
    
     如果不是德惠市农妇王某患的“怪病”,这起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的事件还不知什么时候才能被发现。
    
     农妇王某的丈夫告诉新华社记者,2005年初,他的妻子就开始发高烧,迟迟不退,打了一个月的点滴,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口腔、食道和胃粘膜溃疡,并伴有脱落。随后又到吉林市和长春市就诊都没能确诊这个“怪病”。9月下旬,他带着王某到北京三0一医院和地坛医院确诊王某患的“怪病”是艾滋病,幸好他本人还没有被传染上。一向本分的王某想起,2003年3月她曾因患病在德惠市医院做过手术,当时输了600CC的血,因而怀疑是输血中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王某从北京回到吉林后,向省卫生厅反映了情况,省卫生厅立即责令德惠市医院和相关卫生部门查明王某输入血液的来源。经查明,家住德惠市、现年41岁的宋某是其中的一名供血者。10月20日,宋某被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事件发生后,吉林省和长春市领导迅即指示,要求德惠市和相关部门全力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防控、事件查处和其他善后工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省卫生厅的指导和长春市卫生部门的介入下,德惠市全面排查用过宋某血液和与其发生性关系者。经反复调查核实,在德惠市医院所提供的25名接受宋某血液人员名单中,其中6人在开展调查之前已死亡,确定宋某通过血液传播共造成18人染病,其中3人(包括王某,她在调查期间去世)在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后死亡,15人仍在治疗。因宋某生活不检点,其2名性伴及其中1名性伴的配偶已被查实染上了艾滋病病毒。
    
    截至目前,德惠市卫生部门共对25名受血者的密切接触者追踪检测45人,全部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阴性。已对与宋某同期在德惠市中心血库献血的37名卖血人员进行了筛查,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全部为阴性。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对宋某曾出入的一些场所的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已筛查54家场所单位,采集血样103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全部为阴性。
    
     在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长春市及德惠市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对感染者进行了告知,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并纳入常规管理,同时将疫情和事件处理情况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德惠市政府已经安排防治艾滋病专项资金50万元,加强了善后工作和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并在市卫生防疫站设立了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门诊,随时提供检测者服务。
    
     随后,长春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德惠市中心血库采供血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该血库在采供血过程中存在严重短间隔采血、漏检,检验未按试剂说明书要求执行,检验未进行室内质控及采血、检验、发血等工作环节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长春市卫生局2日通报了对造成此次事件的德惠市卫生局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局长受到撤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处分,并撤销其德惠市市委候补委员职务;副局长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销副局长职务处分;医政科代理科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医政科科长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原德惠市医院院长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医院副院长受到开除党籍、撤销副院长职务处分;原德惠市中心血库主任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并被刑事拘留;该血库副主任等10人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完)
    
    
    
    
    附录2:刘某给卫生部、艾滋病中心和国务院艾防办的信
    
    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
    
我是吉林省德惠市公民刘xx,身份证号码为:xx。我于2003年3月1日凌晨因为腹部刀伤到德惠市人民医院进行外科手术,手术中因为失血过多被要求进行输血,于手术当中输血800毫升;手术后一周检测白细胞过低,被再次要求输血400毫升,并在输血过程中出现了输血反映,身体不由自主剧烈颤抖。50多天后,身体逐渐恢复后出院。

    
    手术约四个月以后,与同学一起到德惠市人民医院血库(当地人都称之为血库)献血。献血当时,操作人员检查了我的血型,然后我献了200毫升血液。献血后,工作人员记录了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献血后,我没有被告知自己的血液有任何问题。
    
    第一次献血约三个月以后,约2003年10月,我再次到德惠市人民医院血库献血。工作人员告知,上次献血检查时发现我的血液检查不合格,有问题,不建议我再次献血。但是并没有告诉我是因为什么原因血液检测不合格。
    
    2005年10月,德惠市曾在德惠市人民医院输过血的人发现感染了艾滋病,德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此进行调查,并相继发现20几个同样在德惠市人民医院输过血的人也感染了艾滋病。我在此两个多月期间,我并没得到医院或者疾病控制中心任何通知让我去检测艾滋病感染情况。
    
    2005年11月29日,在朋友告知此事件以后,我到德惠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艾滋病检测。2005年12月6日,我在疾病控制中心得到检测报告: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
    
    2005年12月 日,我到德惠市人民医院找到人民医院院长,院长告知我同其20多个通过输血感染的病人一样,都是因为使用宋某的血液感染艾滋病。
    
    对于以上情况,我存在几点疑问:
    
    1. 我当时在手术中和手术后共输血1200毫升,不可能为一个人所献血液。因此,对于这1200毫升血液的所有献血人员以及使用这些献血人员所献血液的病人进行艾滋病检测。
    
    2. 在德惠市血液污染案件公开两个多月,疾病控制中心对相继发现20多个通过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患者,这些患者都被告知是因为使用宋某的血液而感染的。但是我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通知要求我进行检测。而在我的艾滋病检测结果为阳性以后,被告知同样是被宋某的血液感染的。因此,我是否是被宋某的血液感染还有待进一步确定。
    
    因此,为了维护公众知情权、控制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传播,并根据传染病发行关条款,我们强烈建议我地区和全国性卫生部门采取以下行动:
    
    1、 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1992年-2004年期间输过血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我们要求,卫生部门在进行相关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中,不得强迫进行检测,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2、 无论输血者是否存活,卫生部门应该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
    
    3、 卫生部门应该把检测结果告诉输血者、配偶或伴侣、孩子,并应该向公众公布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4、 卫生部门应该对上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
    
    5、 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相关条款,追究相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血站、生物制品厂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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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

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四)河北卫生厅拒绝答复,北京卫生局公开自查总结

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1月17日发布

    2011年1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四批收到的信息:(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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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

冀卫政申复[2011]4号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厅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0]5号)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予答复。

河北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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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市卫生局(2011)第10号-告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我们于20111129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市卫生局(2011)第10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您(单位)的申请,我们通过以下方式提供现政府信息:邮寄。

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卫生局

201219

 

 

北京市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工作总结

 

北京市卫生局高度重视全球基金项目自查自纠工作,按照2011526日卫生部和中央执行机构全球基金项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国全球基金项目中央执行机构关于暂停项目资金使用的通知》的要求,迅速部署落实相关工作。现将整改情况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督导整改领导小组

为保证本次自查整改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市卫生局5月底快速成立了以卫生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球基金项目督导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我市全球基金项目的管理,主要责任之一是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方来英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赵春惠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谢辉     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

      刘建民  市卫生局财务处处长

      罗香葆  市卫生局审计处处长

      鲍华    市卫生局国合处处长

      徐涛    市卫生局监察处处长

      岳小林  市卫生局药械处处长

      邓瑛    市疾控中心主任

      洪峰    市结控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疾控中心,负责承担此次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疾控处谢辉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疾控中心邓瑛主任、市结控所洪峰所长兼任。

市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区县及相关单位于62日前成立了区县自查整改领导小组,并将人员名单上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二、组织落实,保障有力

全球基金项目督导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于531日紧急召开了北京市全球基金艾滋病、结核病项目管理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526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就下一步我市全球基金艾滋病、结核病项目管理及督导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区县卫生局主管局长、防保科长、疾控中心主任、结防所所长、项目办工作人员以及市卫生局机关疾控处、财务处、审计处、国合处、监察处、药械处负责人,市疾控中心、市结控所相关领导参加了会议。

会议要求各区县立即成立“全球基金艾滋病、结核病防治项目督查领导小组”,各项目执行单位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

为及时将各项目执行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项目有序开展,市卫生局于201168日——10日,16——18日组织相关专家对16个区县和3个定点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个别单位宣传材料发放记录不完整,督导记录不完整,调拨的安全套物资未入财务账,个别定点医院资金执行率低等,针对发现的这些问题,各项目执行单位已全部落实了整改。市领导小组将继续监督完善北京市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开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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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三)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1月4日发布

    2011年1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三批收到的信息:(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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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回复

我厅于12月7日受理了你公司提出的“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全球基金项目办公室,国家将择时对全球基金项目有关信息作出统一答复,我省无权公开

山东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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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答复

本机关于2011年12月28日收到你单位要求获取“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卫生部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9日




附2: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二)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2月26日发布

    2011年1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二批整理出来的信息:(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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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

登记回执
市卫生局(2011)第10号-回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我们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您单位提出要求获取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我们将于2011年12月21日前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告知。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卫生局
2011年11月29日

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市卫生局(2011)第10号-延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我们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市卫生局(2011)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应当在2011年12月21日前做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至2012年1月11日前做出答复。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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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
苏卫办函[2011]60号

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要求提供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已于2011年12月2日收悉。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从贵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无法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特殊需要的关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我们暂不予提供该信息。
如贵公司能补偿提供材料,证明该信息与贵公司“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我厅将在收到补充材料后,再作研究决定。
特此函告。

江苏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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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

延期答复告知书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11年11月28日收到你单位要求获取“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12年1月9日前做出答复。
特此告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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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厅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你公司寄来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督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现对你公司的申请答复如下:
我省没有中国全球基金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督查报告。因此,无法向你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专此回复。
四川省卫生厅
2011你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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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由我省全球基金项目执行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中央全球基金项目执行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16日





附3: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2月21日发布

    2011年1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一批整理出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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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6号,电话010-64407014、64407018):
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011年第1号-不告
您好,我们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决定不予公开。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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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电话0591-87821363或87824676):
你好,你向我厅提出的申请信息,已悉,现答复如下:
本机关无制作、保存所申请的相关信息。

福建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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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昆明市关上国贸路85号政通大厦,电话0871-7195110):

云卫函发[2011]295号

你公司《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信息公开申请表已收悉,现就你公司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复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你公司申请公开内容进行了研究,所申请项目内容在《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合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甲方享有委托项目项下全部产出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对外披露、申报成果及许可第三方使用”,故省级无权披露对全球基金结核、疟疾和艾滋病项目的评价资料及有关信息,请你公司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机构了解。

云南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蓉,0871-719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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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电话:020-83828646):
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
(2011)第6号

本机关于2011年11月28日收到你单位关于申请“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的申请。经审核,你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广东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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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021-62758710) :
贵公司关于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贵公司需要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我中心系项目的承担单位,非卫生行政部门;且您所申请公开的报告属系统内部报告,不适合公开。
感谢贵公司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支持与关注!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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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卫生部门的回电:

12月6日,西藏自洽区卫生厅工作人员致电爱知行,称收到关于全球基金项目督查自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他认为艾滋病相关信息属于应该公布的,但是“考虑到西藏地区的形势,防止这些信息被藏独势力用来攻击政府,我们不能公开”。爱知行工作人员坚持要求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办事,希望对方能依法答复。

12月6日,广东省卫生厅工作人员致电爱知行,询问“你们申请关于全球基金的督查自查报告是什么意思?卫生部没有让我们告诉你,我们不需要告诉你“,爱知行法律部工作人员向其解释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卫生厅人员说”别拿法律来压我!别拿卫生部来压我!“

爱知行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申请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察报告。12月6日接到湖南卫生厅工作人员电话,询问1.信息公开申请表是哪里下载的;2.申请的具体内容;3.应该在多少天答复

12月19日,江西省卫生厅工作人员(电话0791-6262124)电话联系爱知行,称因需要向卫生部请示,告知延期答复。

12月19日,四川省卫生厅工作人员致电爱知行,称信息公开回复已寄出,请于近日查收。




附4:爱知行向全国各省级卫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117日发布

 

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爱知行研究所的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继9月份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后续工作。20119月,爱知行研究所向卫生部申请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10月,卫生部卫政申复[2011]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表示“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据此,爱知行研究所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2个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继续关注后续进展。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我国卫生部门需要利用本次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整改工作及其发现的问题,来推动我国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我们呼吁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自的网站上主动发布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附5:爱知行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答复“无法提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024日发布

 

2011921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

 

2011526日,陈竺部长在“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就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申请公开:

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20111024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收到卫生部的挂号信,卫生部卫政申复[2011]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表示:(见附件图片)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卫政申复[2011]38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办于2011927日收到你公司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现对你公司的申请答复如下: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11014

 

 

 

附6:公布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82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526日,中国卫生部召开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要进行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和整改,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卫生部此举是回应全球基金冻结中国数以美元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资金拨款的行动。上个月,全球基金宣布暂停中国所有项目拨款,问题涉及一些地方财务管理不善、给草根组织资金拨款不到位、以及艾滋病工作环境越来越恶劣。

 

卫生部电视电话会议后,全国各地掀起了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工作的高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和各级卫生部门开展的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工作,但是我们认为,加强全球基金中国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的管理,开展项目管理自查和整改,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运动式的自查整改工作,不能代替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项目管理的自查,还是上级项目办公室的督查,都属于卫生部门体制内部的自我检查,缺乏公开性,缺乏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而且,运动式的自查整改,可能有助于各地全球基金项目单位发现问题后而加以自我掩饰,防止被全球基金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后而导致项目彻底被终止,而无助于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管理机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我国卫生部需要利用本次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整改工作及其发现的问题,来推动我国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国卫生部公布全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上来的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同时,我们呼吁,卫生部下文要求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自的网站上发布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为此,我们将分别致信各级卫生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依法公布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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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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