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星期二

关于艾滋病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情况致各省卫生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关于艾滋病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情况

致各省卫生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327日发布

 

为倡导艾滋专项资金的透明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化进程,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327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申请关于艾滋病专项资金开支具体项目的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欢迎网友和我们一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同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爱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手册》下载地址:

http://vdisk.weibo.com/s/20Yo1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1、北京市2011年、2012年各级政府、国际合作项目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的预算报告

2、北京市2011年、2012年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中用于艾滋病防治的预防工作的预算报告;

3、北京市2011年、2012年年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中用于艾滋病防治的科研工作的预算报告;

4、北京市2011年、2012年年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中用于艾滋病防治的能力建设工作的预算报告;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1、北京市2011年各级政府、国际合作项目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的决算报告;

2、北京市2011年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中用于艾滋病防治的预防工作的决算报告;

3、北京市2011年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中用于艾滋病防治的科研工作的决算报告;

4、北京市2011年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中用于艾滋病防治的能力建设工作的决算报告;

5、北京市2011年各级政府、国际合作项目防治艾滋病专项经费的使用的审计报告。

所需信息的用途

行使公民知情权,进行学术研究,从事公益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信息公开申请信

 

北京市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本机构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知情权,以进行学术研究,促进艾滋病防治健康宣传教育为目的,向贵单位申请信息公开:

 

详细内容包括:

 

2008年到2011年艾滋病专项资金开支具体项目的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指:

 

1、艾滋病防治专款使用情况:

指用于开展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项资金,用于各级艾滋病防治机构,特别是重点疫区和困难地区艾滋病防治机构的预防与控制设备装备和和专项业务补助,包括:

用于艾滋病初筛试剂、母婴阻断试剂的采购、疫情监测、基层艾滋病防治机构业务用房修建、艾滋病认证实验室的建设和装备、相关医疗设备的购置、艾滋病技术咨询、业务人员培训、专项防治会议、资料印刷、健康促进与行为干预,以及在基层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工作补助等。

 

2、艾滋病防治专款分类使用情况:

1)艾滋病防治中用于男男性接触(MSM)人群的;

2)艾滋病防治中用于学校性教育和艾滋病教育的;

3)艾滋病防治用于娱乐场所安全套发放的。

 

3、艾滋病医疗救助专款使用情况

指用于抗病毒和一般抗机会感染治疗药物采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检查、体检、诊断、治疗等相关的试剂费、材料费、药品器材费、检查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用、艾滋病致孤人员日常医疗费支出等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2327

 

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相关新闻:

温家宝:推进政务公开 创造条件让群众监督政府

链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99014/17494170.html

20120326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国务院26日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讲话。他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深化改革和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

 

温家宝指出,多年来,我们坚持在各项工作中全面贯彻反腐倡廉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监督管理,政府改革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十年来,国务院部门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183项,占原有总数的60.6%,地方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总数的一半以上。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除依法不能公开的,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已有92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预算,90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决算,98个中央部门和部分省市公开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2011年审计机关向社会发布预算执行及财政收支等方面审计结果公告8000多篇。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

 

温家宝强调,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腐败现象在行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资金资源管理权集中的领域易发多发,社会事业、国有企业等领域腐败案件逐渐增多,发生在领导干部中的腐败问题依然突出。温家宝强调,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

(三)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公开制度,以公开透明促进规范管理。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严格控制预算事项和支出调整今年年底前县以上各级所有预算单位、有条件的乡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国务院部门和单位,要公开全部预算决算表格,并细化到款级科目,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支出要细化到项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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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6日星期一

河北省政府拒绝公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政府拒绝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326日发布

 

32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313日,爱知行接到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0311-87800150)电话,答复需要申请人携带证件到河北省卫生厅查阅。爱知行员工表示:1.信息公开需要按申请人规定的形式回复;2.要求申请人长途查阅耗费公民的精力财力;3.希望依法书面答复。

 

326日,爱知行收到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挂号信,答复提供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 58号)的复印件,但表示不予提供《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127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以“内部管理信息”,“经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不予提供”的做法不利于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无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27号文件涉及到河北省广大艾滋病感染者的关怀救助问题,需要让艾滋病感染者及民间工作组织了解到政府的相关政策,才能共同推动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等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希望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河北省卫生厅能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大局出发,主动公开冀办字(20127号文件,让更多的感染者朋友享受到国家的救助政策。

 

1

相关法律链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gov.cn/zwgk/2008-04/30/content_958477.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court.gov.cn/xwzx/yw/201108/t20110815_159789.htm


        该回复电子扫描版:
http://photo.weibo.com/1678879847/albums/detail/album_id/3427854495561167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冀政信公开[2012)1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于201235日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字〔20127号)系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内部管理信息”,经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此文件不予提供。所申请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 58号)的复印件予以提供,一并寄出。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公章)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15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扎实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疫情较重地方要实行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定本地区艾滋病防治规划,明确策略措施和任务目标。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防治艾滋病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防治目标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职责任务到位。

 

(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和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防治任务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降低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确保到2015年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省疫情得到较好控制。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防范能力

 

(一)积极开展政策宣讲。各市、县(市、区)要成立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重点对县级及基层负责同志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的宣讲。各级行政学院等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各级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领导力和决策力。

 

(二)强化大众宣传。坚持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加强针对性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作用,通过组织专题报道、进行专家连线解读、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积极动员和鼓励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因地制宜设立宣传栏、黑板报,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相结合,继续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重点人群宣传。要切实强化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外出经商人员等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目标管理体系。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用人单位要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服务网络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各级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禁毒、无偿献血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常规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培训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社团、网络、学生期刊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动员婚姻当事人主动进行婚前艾滋病抗体检测。各级妇联、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及预防母婴传播的知识教育,增强家庭成员的防治艾滋病意识,树立安全健康的生活理念,促进行为方式的转变,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防止配偶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重点场所宣传。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内容广告,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和“妇女面对面”等专项行动。

 

三、强化防治措施,遏制艾滋病疫情传播蔓延

 

(一)强化监测检测。各市、县(市、区)要加强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自愿咨询检测能力建设,主动提供咨询检测、健康教育和转诊服务。要建立科学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系统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重点加强县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筛查实验室和自愿咨询检测能力建设,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主动为就诊者提供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加强艾滋病综合监测哨点建设,对重点人群开展行为学和生物学监测评价,科学预测流行态势。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前、输血前、有创检查前艾滋病抗体筛查,加强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体筛查。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菌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监测。

 

(二)实施综合干预。要强化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行为干预。在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各级卫生、宣传、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共同组建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队,定期深入高危人群聚集场所,面对面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使用、性病诊疗服务、艾滋病和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活动。公共场所经营者要通过社会营销、免费发放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各级旅游、公安、文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将娱乐场所、宾馆等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作为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和使用率。在继续依法严厉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结合,摸清吸毒人群规模,在开展吸毒人群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展门诊数量和扩大人群规模,提高服务的可及性,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

 

(三)扩大母婴阻断。各地要把预防母婴传播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逐步扩大覆盖面。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提供治疗服务、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四)加强医疗救治。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相结合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网络,提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预防与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省级病毒学实验室按规定适时对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病毒学和耐药检测,市级和疫情较重县免疫功能检测实验室定期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免疫学检测,对所有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及时开展免费抗病毒治疗,对产生耐药的病人及时更换二代药物,确保抗病毒治疗安全、高效。建立健全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档案,加强病人服药监督,有效提高服药依从性。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将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纳入中医药治疗,进一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提高艾滋病病人的自身免疫力和生活质量。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中医药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

 

(五)严格血液管理。要进一步严格采供血管理,在血站开展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最大限度地降低血液传播风险。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六)规范性病诊疗。卫生部门要结合性病流行现状,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性病诊疗机构要加强实验室诊断能力建设,做好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各地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要将安全套推广纳入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的内容,加强对性病病人的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四、做好关怀救助工作,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

 

(一)减轻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提高生活质量。在全省推广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成功经验和做法,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就业。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重点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红丝带协会”、“温馨家园”等形式,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定期组织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活、生产技能培训及心理支持等活动,树立生活信心,努力提高生活质量。要做好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

 

(三)保障合法权益。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歧视。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提高自身免疫力及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安置、保障、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五、健全保障机制,全力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实行分类指导。大力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健康持续开展。

 

(二)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强化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每个设区市要培养23名学术带头人,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疫情严重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工作人员,不断充实艾滋病防治队伍。

 

(三)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保证宣传教育、监测检测、行为干预和救治救助等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积极参与国家艾滋病防治方面的重大攻关课题。充分借鉴国内外防治艾滋病成功经验,组织开展艾滋病综合干预、抗病毒治疗、健康促进、实验室监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性研究。积极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等重大项目的科学研究,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生产和使用,鼓励开发中药新药。

 

(五)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考核与评估。省政府将每年组织联合督导检查。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与考核,并建立工作汇报、信息反馈、定期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区)也要定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督导与评估,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追踪,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艾滋病 防治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省政协各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518日印

(共印5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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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8日星期四

就潍坊艾滋家庭遗孤女孩入学遭拒致山东省教育厅的呼吁信

保障受艾滋影响儿童受教育权

——就潍坊艾滋家庭遗孤女孩入学遭拒致山东省教育厅的呼吁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39日发布

山东省教育厅:

 

据《齐鲁晚报》报道,山东潍坊一对夫妇患艾滋病相继去世后,留下患病的女儿璐璐(化名)。如今6岁的璐璐到了上学的年龄,渴望进入校园,却因病受到阻碍。

 

据报道,200810月璐璐上幼儿园后,由于受到其它家长的歧视,于2009年春天就没有再上幼儿园。2012年璐璐已经6岁,今天夏天面临进入小学一年级,记者联系她所在的村小学。该校校长给出了这样的答复:如果孩子能够提供健康证明,那么她可以直接就读一年级,但如果没有证明,学校只能上报上级教育部门,再决定璐璐能否入学。

 

据记者了解,2006年潍坊市政府下发的《潍坊市艾滋病感染者关怀救治方案》,其中第三部分“组织实施”章节第三条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政策,保障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并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费用减免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入学。”

 

然而根据山东省教育部门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而这其中的乙类传染病就包括艾滋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权,教育部门拒绝璐璐入学的行为是对其平等受教育权的歧视。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在“目标和工作原则”部分也规定:“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艾滋病致孤儿童应当享受全额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中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要采取适应儿童的医疗手段,进行免费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中也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关心艾滋病患者遗孤的义务教育,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卫生、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切实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以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以上法律政策,无论是从层级和出台时间,效力都高于2007年山东省教育厅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建议山东省教育厅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政策,尽快修改障碍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艾滋病儿童入学的障碍,保障璐璐小朋友的平等受教育权,并按照政策对璐璐的相关费用进行减免,以切实的行动关爱山东省所有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39

 

抄送: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10-88142132

电子邮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附:艾滋孤女渴望入学遭拒 家长告诫孩子禁与其玩耍

2012022909:27中国新闻网

http://edu.qq.com/a/20120229/000108.htm

 

父母皆因艾滋病去世

 

6岁艾滋孤女渴望进校园

 

 (山东)潍坊临朐一对夫妇患艾滋病相继去世,只留下同样患病的女儿璐璐(化名),与爷爷奶奶相伴。现在,6岁的璐璐到了上学的年龄,渴望进入校园,却因病受到阻碍。

 

28日上午10时,记者来到潍坊市临朐县柳山镇辛山村璐璐的大爷家中。璐璐是个漂亮的女孩儿,只是大眼睛里闪着对陌生人的警惕。她的大爷叹了口气,连说这孩子可怜。现在已经到了上学年龄,却没法进学校。璐璐的姑姑告诉记者,璐璐的父母在2003年结婚。当时璐璐的爸爸张成(化名)27岁,在村里已是大龄青年,这时,村里来了一位介绍人,把云南的姑娘穆玲(化名)带到村里,两人互相中意,随后便结了婚,张家为此支付了一万七千元的彩礼。“穆玲看起来很健康。”

 

嫁过来不到一年,穆玲就开始生病,张成陪她到处治疗。2005年,璐璐出生,而张成也开始觉得干活吃力,不再外出打工。20087月,穆玲来到潍坊人民医院,被确诊为艾滋病。“她坚持回自己老家治疗,后来听别人说去世了。200910月,张成也没了。”璐璐的姑姑说。

 

2008101日,到了上幼儿园年龄的璐璐被家人送进村里的幼儿园,却面对了突如其来的压力。璐璐的姑姑告诉记者:“所有的孩子都受到家长警告,不能和璐璐一起玩儿。不断有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她退学。后来这孩子像是明白了什么,也变得怯生生的。”2009年春天,璐璐去县里相关部门做艾滋病监测,结果证实她确实是艾滋病感染者。因为没有健康证明,爷爷奶奶就再没有送她去上幼儿园。

 

如今璐璐已经6岁,今年夏天就到了上一年级的年龄,记者联系她所在的村小学柳山镇第二小学。该校校长给出了这样的答复:如果孩子能够提供健康证明,那么她可以直接就读一年级,但如果没有证明,学校只能上报上级教育部门,再决定璐璐能否入学。

 

璐璐跟记者混熟以后,带记者去看贴在墙上的字画,很骄傲地说这些她都认得,是爷爷教的,又翻出她的童话书给记者看。得到记者的表扬后,璐璐开心起来,站在屋子中间唱起了儿歌:“大公鸡,喔喔啼……”记者问璐璐有没有好朋友,小女孩突然安静下来,摇了摇头。璐璐的爷爷说,由于一直没人跟她玩儿,孩子已经很久没有这么开心过了。

 

遭众多学生家长反对 幼儿园不敢接纳璐璐

 

虽然只在2008年下半年去幼儿园里待了短短半年,但是漂亮的玩具和活泼的小伙伴们还是在小璐璐心中留下了最美好的印象。如今,被劝退的璐璐只能趁着小朋友放学的时间,一个人偷偷去幼儿园里玩滑梯。

 

 “我喜欢学校,因为那有好多小朋友。”璐璐虽然已经能感觉小朋友们在疏远她,但还是盼望着能够回到学校。目前村里的幼儿园根本不敢接纳她,原因是其他家长不愿意。而学校也要求璐璐出示健康证明,才能准许她上一年级。

 

曾经教过璐璐的幼儿园教师张瑞玲告诉记者,璐璐此前在校期间聪明好学,还获得过幼儿园里发的奖状,老师们都很喜欢她,也想让她继续上学,但是后来周围许多家长找上门来,不让学校接纳孩子。

 

随后,张瑞玲找到璐璐的爷爷奶奶,让两人带孩子去县里做检查,如果检查结果正常,就让孩子回去继续上学。但是从那以后,张瑞玲没有等到家长送来的证明,小璐璐也再没回来。“这是唯一能让其他家长打消怀疑的办法,如果没有证明,我们实在是帮不上忙了。”张瑞玲说。

 

 “孩子这么小,一块玩的时候很容易磕磕碰碰,万一出血传染了怎么办?”28日上午,一位来接孩子的家长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而这一担忧,也引来了其他家长的附和。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这些农村的家长,对于艾滋病的具体传染途径大多并不清楚,但都认定小璐璐的存在,对自己孩子的安全是个极大的威胁。

 

相关政策存在冲突

 

28日记者了解到,2006年潍坊市政府下发了《潍坊市艾滋病感染者关怀救治方案》,其中第三部分“组织实施”章节第三条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政策,保障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并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费用减免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入学。”

 

按照此规定,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可入学。但随后记者又从教育部门了解到,根据山东省教育部门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而这其中的乙类传染病就包括艾滋病。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艾滋病从感染期到病人死亡,都属于传染期。如果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为准,那么艾滋病患儿又必须休学。由此看来,相关政策存在冲突。(记者 于潇潇 庄文石)

 

(齐鲁晚报 于潇潇 庄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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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协助解释“知情不拒绝”原则

请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协助解释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政策及其“知情不拒绝”原则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36日发布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国办事处、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办事处:

日前,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2-2015年),提出“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的工作目标,规定:“高流行的县(市、区)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病人数量和分布,按照方便患者、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治疗服务网点,提供治疗服务。中度流行地区要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中度流行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我们注意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和上一个五年行动计划《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在艾滋病检测原则上出现显著的变化。

首先,《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没有把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作为工作目标,而新的五年计划提出“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的工作目标。

其次,《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坚持自愿咨询检测,强调检测前的知情同意,规定:“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我们注意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积极参与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起草工作。

我们注意到,美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在20069月关于艾滋病病毒检测提出了新的建议,即在所有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公立和私立医院、诊所、急救中心、药物滥用服务点、内科外科门诊等等,将艾滋病病毒检测作为一种常规,对所有前来就诊的病人(包括成人,青少年,孕妇)进行艾滋病病毒筛查,但也保留病人拒绝检测的权利。20061127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发布了在医疗机构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对所有病人进行咨询和检测(provider-initiated HIV testing and counseling PITC)的详细指南,推荐opt-out检测原则(中国目前翻译为知情不拒绝)。

我们同时注意到,在上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尽管五年计划只要求“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但是中国全国各地医疗机构普遍对手术病人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而且事先并不告诉病人,完全违反“知情同意”的原则,而一旦发现手术病人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医院通常会采取拒绝或推诿的方法,不给病人做手术,严重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的权利。

鉴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均积极参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起草工作,以及新的艾滋病检测原则“知情不拒绝”一词为中国社会新的名词,该中文词汇只出现在近期发布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和相关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及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发布的在医疗机构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对所有病人进行咨询和检测的指南或相关研讨中,我们特此致信,要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国办事处和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办事处解释《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的艾滋病监测和检测政策以及“知情不拒绝”原则的含义。

同时,我们要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国办事处和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办事处说明自己对中国艾滋病监测和检测新政策以及“知情不拒绝”原则的立场,中国是否现在适合推行“知情不拒绝”原则?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及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知情不拒绝”原则下扩大的医院例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和高危人群艾滋病病毒检测可能出现的人权伤害有哪些考虑?如何避免出现这些人权伤害?

特此致函,希望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及世界卫生组织能够尽快回答我们提出来的上述疑惑。

 

万延海 所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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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河南临颍县以刑事手段打压艾滋感染者维权诉求的抗议信

就河南临颍县以刑事手段打压艾滋感染者维权诉求的抗议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38

 

临颍县人民政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惊悉,河南临颍县政府近日以刑事手段打压当地艾滋感染者的维权诉求,该县多名艾滋感染者被抓捕。

 

据悉,这批感染者曾于2月底赴京,就艾滋病患者的治疗、救助和立案权等问题,走访了卫生部、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并于3月初陆续被带回家乡。

 

据介绍,上访感染者回家之后,随即被当地警察没收了身份证,被警告不允许再去北京反映诉求。当地一位感染者夫妇曾被乡政府答应补助2万元,但在收到汇款之后,被公安部门以“敲诈勒索”罪名逮捕,情况危急。同时还有多名感染者被拘留,家属却没有收到警方的正式手续。

 

以“敲诈勒索”罪名判处艾滋维权人士的事件,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河南省宁陵县两位女士,在宁陵县妇幼保健院输血感染艾滋病。十几年来,两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权,一直坚持去北京上访。20098月,当地乡政府主动提出,要给她们每人困难补助9000元。之后,宁陵县和商丘市两级法院,凭困难补助收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她们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使这两个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艾滋受害感染者依法向政府部门反映诉求,呼吁医疗和生活救助等问题,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权利,任何政府部门和领导官员,不予积极回应,而是以各种手段粗暴打压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临颖县人民政府应当正视艾滋感染者的合法诉求,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政策的要求,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救助政策,积极解决艾滋感染者的医疗、生活问题,而不是用“敲诈勒索罪”等刑事手段打压公民。


附:临颍县人民政府联系方式:
电话:0395—8899002 电子邮箱:linying@linying.gov.cn
网站:http://www.liny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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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5日星期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立场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立场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35日发布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五年计划关于“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以及“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同时我们欢迎五年计划关于“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以及“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意见。但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缺乏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国家试图控制个人隐私和社会组织发展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将面临新的失败。

第一、“属地活动”原则不利于艾滋病社会组织自主全面发展和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

五年计划提出“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属地活动原则不符合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特点。众所周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和高危人群存在诸多隐私需要,流动性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社区组织或社会组织需要依靠社群关系和信任来开展工作,以及需要考虑互联网对人类交往行为的影响开展工作。社区组织属地活动和政府的属地管理,将制约社区组织“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和发展。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政府的官僚主义将给艾滋病工作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带来新的挑战,比如政府挪用资金、贪污腐败和对社区组织指令性的工作关系,将制约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独立自主发展,严重伤害社区组织的积极性和能力发展。

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不仅参与政府属地统筹规划下的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工作,而且需要发挥对政府开展艾滋病工作包括合理使用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监督工作,需要对政府提出政策建议,需要监督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人权问题,开展法律援助和人权保护工作。同时,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需要横向的交流,一方面交流工作经验,一方面处理共同面临的问题,比如政府对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政策问题、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注册、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等问题。

第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和缺乏知情同意原则,“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严重侵犯人权

五年计划提出“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但是,一方面中国实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艾滋病检测需要登记被检测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同时中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缺乏“知情同意”原则。可以预见,扩大艾滋病监测检测覆盖面将严重侵犯人权。

1、五年计划规定“高流行的县(市、区)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但是在《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潜在的婚姻歧视规定下,这个规定威胁感染者婚姻自由和组建家庭的权利。

中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那么,医学上认为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吗?199561日生效的《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指定传染病,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二)指定传染病

尽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上的含糊状态,但是因为中国2003年后开始实施的婚前体检自愿原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实际上受到保护。

令人困惑的是,20101231日发布的国务院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不再强调感染者的婚姻权利。文件第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提出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同时,48号文件第四条“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对感染者婚姻权利有哪些影响?艾滋病病人会继续被要求暂缓结婚吗?如果被继续要求暂缓结婚,暂缓结婚到什么时候?这些都没有对外作出解释。而此时国务院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无疑对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带来困扰。根据48号文件制定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对感染者婚姻家庭的权利构成侵害。

2、五年计划提出“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以及“中度流行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在缺乏病人权利保护机制的中国,“知情同意”原则远远没有被医务人员遵守,病人也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目前,中国各地医院普遍对手术病人实施不告知情况下的艾滋病检测,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往往找出各种借口拒绝或拖延手术。在这种情况下,五年计划非但没有强调《艾滋病防治条例》确定的艾滋病自愿检测和自愿咨询制度,没有强调艾滋病检测中的“知情同意”原则,而是提出概念模糊的“知情不拒绝”原则。人们自然担心,中国政府在为广泛推行强制艾滋病检测提供借口。

第三、打击卖淫嫖娼政策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政策互相矛盾

在性传播成为中国艾滋病流行主要因素后,国家行动计划强调“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行动计划重提近年来不再强调的打击卖淫嫖娼作为艾滋病防治策略,显示中国公安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越来越重要的发言权,而不是相反。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卫生部门有优先的发言权。打击卖淫嫖娼政策对中国性工作者健康和人权带来严重伤害。

在打击卖淫嫖娼政策下,特别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条款下,中国艾滋病国家行动计划提出“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

上述政策是混乱的。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是针对卖淫人员,那么如果检查出性病和艾滋病后,除可能接受治疗服务外,被查出有性病或艾滋病的卖淫人员也随时面临被刑事处罚的危险。

针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进行性病和艾滋病检查缺乏法律依据。2011310日,卫生部长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新规定于201151日生效。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没有提供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具体信息,从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一个类别在公共场所就业上遭遇的歧视和障碍被去除。

第四、缺乏有力和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性传播措施

中国国务院201012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提出“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

但是中国国家艾滋病行动计划缺乏对预防控制艾滋病性传播有力和有效的策略,而且打击卖淫嫖娼政策和安全套推广计划、实名制艾滋病检测和特殊社会群体对隐私保护的需求相冲突。中国国家艾滋病行动计划预防艾滋病性传播的策略无异于放空炮,难以对艾滋病性传播发挥预防和控制作用,理由如下:

1、“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动将迫使卖淫嫖娼等“特殊社会群体”走入地下,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将难以找到他们/她们并提供艾滋病防治和性病防治服务。

2、“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政策和“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的政策相冲突。打击政策将迫使人们逃避健康检查,而且健康检查必然会作为给卖淫嫖娼人员依照刑法定罪的依据。

可以预期,卖淫人员将积极逃避政府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同时,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检查,也无法控制通过卖淫嫖娼传播艾滋病的情况,原因有:1)卖淫人员并不一定是在编服务人员,2)没有对嫖客进行健康检查,3)卖淫服务是常年性的,打击政策下,难以经常性地对卖淫人员进行健康检查,4)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使得新感染的卖淫人员不能被健康检查发现,5)街头卖淫人员不在健康检查和健康服务中,6)很多娱乐场所并没有在政府登记注册,也是健康检查和健康服务的盲区。

3、尽管国家艾滋病计划提出“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但是行动计划对公共场所安全套推广缺乏具体措施,比如对场所经营者的责任规定不清楚,相关部门落实政策的规定不清楚,缺乏相应的执法检查和处罚措施。同时,虽然行动计划提出的“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有积极意义,但售套机器在推广安全套使用上的意义值得探讨,安全套这样廉价的卫生用品需要更加便利的方式。

4、缺乏针对男同性恋人群艾滋病预防的策略。尽管行动计划提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上”的工作目标,但行动计划缺乏在男同性恋人群中推广安全套使用的有效策略,比如在公安打击卖淫嫖娼和聚众淫乱政策下,就难以在男同性恋浴池里推广安全套,而场所经营者会对性行为视而不见。行动计划对基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性行为和性安全策略缺乏敏感性。

5、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但是,缺乏免费的性病诊疗服务,中国性病诊疗服务市场非常混乱,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将难以获益于与性病诊疗服务密切结合。

6、行动计划提出“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但是,在一个隐私不受到保护以及缺乏匿名参加艾滋病检测和服务的国家里,大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不在政府抗病毒治疗计划里,政府试图通过抗病毒治疗来减少艾滋病病毒的性传播的努力将受到挑战。

第五、五年计划缺乏信息公开和问责制

和中国过去的国家艾滋病计划一样,2012-2015年的中国遏制和预防艾滋病行动计划缺乏具体可以执行的计划和策略,不同政策互相冲突,而且最为重要的事情是,中国国家艾滋病行动计划缺乏监督实施和法律处罚的问责机制,中国艾滋病流行疫情和防治经费缺乏基本的信息透明,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缺乏基于社群经验的评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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