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8日星期四

请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评论近期云南和新疆禁止感染者入职服务行业的政策

请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评论近期云南和新疆禁止感染者入职服务行业的政策的政策!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29日发布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联合国艾滋病 规划署在全球,包括中国,推行“零歧 视”、“零感染”和“零死亡”的工作目标。 我们希望听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对中 国最近半年来在实现“三个零”的目标上 的进展情况。

我们注意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主任 西贝迪先生近期访问中国,高度赞扬中 国副总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 会主任李克强先生在领导中国艾滋病防 治工作上取得成绩,而无视李克强先生 十年前担任中国河南省省长期间掩盖污 血案导致河南省艾滋病流行所需要承担 的法律和政治责任。

我们注意到中国中央和地方层面下列政 策发展,希望听取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的意见,看看这样的政策是否在迈向“ 零歧视”?或有助于“零感染”?并进而 可以实现“零死亡”? 1、2012年1月13日,中国国务院发 布《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 动计划》,提出:“将艾滋病和性病检 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 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 时提供治疗服务。” 2、新疆伊犁州艾滋病防治新规,2012 年7月1日实施,

旅店、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经 营性公共场所中易感染艾滋病的人员, 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同时经 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合格的人 员上岗。(人民网,2012年6月28 日,http://xj.people.com.cn/n/2012/0628/c186332-17186876.html )。 鉴于难以区别上述场所工作人员易感染 艾滋病的情况,场所和卫生管理部门会 要求所有上述场所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 次艾滋病检测,而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无法在上述场所就业。 3、2012年6月29日,我接到同事发来 的下列微博(http://www.weibo.com/2688781093/yq68i4wTn

昆明市现在的健康证多加了艾滋病检测 等三个病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 成了很大的问题!昨天我就接到了一个 感染者的求助,他在某酒店做清洁工, 现在酒店要求他用新的健康证,如果没 有就要把他辞退了!这不是明显的视 吗!!@万延海微博 @孙大飘 @爱知 行法律项目 @瘾君子的自白 @爱知行 传媒观察

上述政策发展,是否意味着艾滋病病毒 感染者将不能在“宾馆、旅店、洗浴、 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经营性公共场 所”工作?这符合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鼓吹的“零歧视”目标吗?

特此致函!希望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予 以回复。

万延海 所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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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5日发布

 

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


我国公安机关为提高禁毒工作科技水平,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建成了毒品犯罪嫌疑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数据库,为缉毒侦查和吸毒人员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2011622日,中国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戒毒条例》,温家宝总理随后于626日发布该条例;《戒毒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第七条第二款提出:“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2006829日,公安部29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公安部表示,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旨在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切实减少毒品供应和毒品需求。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出席会议并讲话。张新枫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把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作为有效减少国内毒品需求、推动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教育戒治挽救吸毒人员的重要举措,作为有效减少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国国家禁毒委的资料,截至20106月底,中国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约有143.7万,其中巩固3年未复吸的过往成瘾者接近7万人


我们注意到,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确实加强了我国公安机关管控吸毒人员和查处毒品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严重侵犯了过去吸毒但现在已经戒毒人员的公民权利,加深了对戒毒人员的污名化和歧视,增加了社会隔阂,而不是“以人为本”,并无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出发点。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却存在严重侵害戒毒人员的人权和被滥用的情况。根据我们近年来了解的情况,动态管控机制对过去吸毒但现在已经戒毒的人员的权利侵害非常严重。动态管控对戒毒人员权利侵害表现在对戒毒人员婚姻和家庭生活、社会就业、个人创业、日常生活、参与艾滋病防治和减低毒品伤害公益活动。同时,动态管控把过往吸毒人员标签化,时刻提醒人们自己痛苦和羞辱的经历,加深了过往吸毒人员的耻辱感,不仅加重社会歧视,也加重人们内心的污名,让人抬不起头来。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通过大量调研、文献检索和案例收集,出版了报告《动态管控、吸毒和人权》,希望对我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及其对戒毒人员公民权利的影响进行研究,


我们注意到,尽管《戒毒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但是,实际上,很多被多次强制尿检没有发现吸毒的戒毒人员,在戒毒多年后,依然不断地被公安人员骚扰,强制其尿检吸毒情况。


我们也关注了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被误用和被滥用的情况。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难免会伤及无辜。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吸毒人员使用假身份证件、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情况、公安人员录入信息出错、以及可能的公安人员恶意陷害仇人的情况。所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实际上也针对很多被误用、被滥用来受到牵连的无辜之人,他们没有吸过毒,但却被认为有吸毒经历而受到动态管控。


鉴于上述我们关注到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对戒毒人员公民权利的伤害事实,动态管控机制不能及时更新而持续伤害戒毒人员的权利,以及管控机制被误用和滥用的情况,我们特此向我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提出下列建议:


第一,国家禁毒委员会应该委派公安部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立以来的工作成效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评估。研究应该包括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成本效益分析、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对戒毒人员公民权利的影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带来的标签化和污名化问题、戒毒人员对重返社会的绝望和重新吸毒问题、动态管控机制进入和退出的知情告知问题、动态管控机制的信息更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被误用和滥用的情况。

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政策,防范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避免被误用和被滥用。

如果调查研究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公安机关工作策略,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也应该考虑废除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而代之以真正“以人为本”、提供人性关怀的社会工作策略,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强基于社区的戒毒策略,同时支持减低毒品伤害的各项公共卫生措施。


第二,在现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中,根据《戒毒条例》,规范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运作,注意信息的更新。

同时,在吸毒人员信息录入动态管控机制之时,应该有知情告知程序,书面通知过去吸毒人员被动态管控的情况,并对过往吸毒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教育,介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及其运作方式,提醒人们动态管控机制的存在,避免公安人员前来查验吸毒和管控时出现唐突和尴尬的局面,也避免不必要的对戒毒人员正常的公民生活的干扰。

在每次查验吸毒的情况后,应该向被查验人员提供检测结果的报告,同时应该及时把检测结果录入动态管控机制里,进行信息更新。公安机关提供给被查验吸毒人员的检测报告,应该标有该检测报告录入动态管控机制的编号和代码。

公安机关需要严格执行《戒毒条例》,明确吸毒人员退出动态管控机制的程序,并履行知情告知的义务,在戒毒人员退出动态管控机制时,应该明确告知戒毒人员,并提供书面告知书,作为其退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依据,以及不被公安机关随意强制检测吸毒的依据。


第三,我国公安机关应该明确动态管控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被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吸毒嫌疑的证据?公安机关对吸毒嫌疑人员进行强制吸毒检测的依据是哪些?构成吸毒嫌疑的条件是哪些?是否需要对有现行吸毒嫌疑人员的强制吸毒检测和基于动态管控机制录入信息而进行的强制检测进行区别?基于动态管控机制信息而对戒毒人员实施的强制吸毒检测,是否需要一个数量的限制?是否可以提前告知过去吸毒但戒毒人员需要接受吸毒检测的情形?是否可以减少基于身份证信息而对戒毒人员随意实施强制吸毒检测的情况?是否可以减少每年626日国际禁毒日前夕对戒毒人员实施强制吸毒检测的情况?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5

附文:《动态管控、吸毒和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动态管控和吸毒
第二章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侵犯人权
第三章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


第一章 动态管控和吸毒

目录:
1、动态管控:问题的提出
2、什么是“动态管控”?
1)ASIT综合动态管控系统
2)赤峰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动态管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3、什么是“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
4、什么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
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在各地实施情况
1)重庆市奉节县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2)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3)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4)北京市东城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5)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第二章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严重侵犯人权

目录:
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发挥的作用
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严重侵害戒毒人员的人权
1)动态管控干扰志愿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和毒品减低伤害工作
2)动态管控系统影响戒毒人员正常就业
3)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影响戒毒人员的婚姻和家庭生活
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影响到了戒毒人员自主创业
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标签化和边缘化戒毒人员
3、动态管控缺乏更新,戒毒人员权利被无休止伤害
4、动态管控机制被滥用伤及无辜


第三章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

全文下载链接:
https://www.box.com/s/0ec757ffda53674a0f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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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2012年6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将就中国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递交问题清单的建议函,欢迎各位同仁、网友和我们一起完善这份建议,以下为全文及公民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中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简要介绍:

相关下载:
民间组织参与经社文公约和问题清单: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北京爱知行
https://www.box.com/s/e6386d121b23efc2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
https://www.box.com/s/815dfaba80f9a924fc50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esc.htm



就中国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

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

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

 

目录

一、中国血友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与血液安

二、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就医权和就业权

三、中国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保护

四、中国打击卖淫嫖娼政策与卖淫妇女的健康权

五、中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健康权益

六、中国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政府信息公开

七、中国政府在学校开展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问题

八、中国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的赔偿问题

 

一、中国血友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与血液安

我们注意到,2010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在全国推行血友病病例逐一登记制度;2012年世界卫生大会卫生部部长陈竺关于"通往全民覆盖"发言称,在全国三分之一地区将血友病等12类大病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费用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请问:

1.中国政府是否已经建立了血友病人的国家级数据库?

2.如果建立了这样的数据库,有多少血友病人已登记在册?

3.中国血友病人获得血友病相关诊疗的情况是怎样的?

4.请问中国政府,是否可以介绍一下中国血友病患者因缺药而致残致死的情况?

5.中国血友病人受教育及就业情况是怎样的?

6.关于逐步落实血友病人获得血制品医疗保障,中国政府有何具体行动计划?

7.中国政府如何保障血液及血制品的安全?

二、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就医权和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

我们注意到,来自中新网201239日消息[1]称:四川省成都市一位男性艾滋患者隐瞒艾滋感染的病史与女友结婚,法院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享有婚姻权利,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2](包括艾滋病)在传染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我们希望进一步了解目前中国法律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的规定,中国政府是否有计划修改法律以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利?

同时,我们注意到,20101231发布的国务院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为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同时确保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原则相一致,请问中国政府是否准备修改《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未作出修改之前,扩大婚前体检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利会产生哪些影响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权

我国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2012413日,《广州日报》报道《艾滋病感染者难避就医歧视:非急症手术均遭拒绝》一文,在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布的《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报告提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问题:"我国综合医院推诿、拒绝收治艾滋病感染者的现象非常普遍,感染者因其他疾病需要手术时,却遭到医院和医生的拒绝"。请问:

1.中国法律对于歧视和拒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有什么样的惩治措施?

2.被拒绝就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国政府会采取什么措施救济他们?

3.中国政府采取了什么哪些措施以消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歧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业

中国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公布了全球首份有关艾滋病歧视状况的报告。报告指出,1/4的医务工作者和1/3的政府官员以及教师表现出歧视,甚至有医生拒绝提供普通的医疗服务。目前,中国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感染艾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无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部2005111日)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按照前述法律法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无法从事如下职业或岗位:公务员、教师、人民警察,此外,中国越来越多的国企(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逐步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要求入职者在进入国企之前进行体检,随后依据体检结果决定是否录用,请问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利?请说明具体的行动方式和时间表

我们注意到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目前面临着多重歧视,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总理温家宝提出"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请问相关部门清理歧视性法规有无具体的计划和时间表?

三、中国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保护

根据中国网络电视台20101212日媒体报道,2010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加强对卖淫女教育挽救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注意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请问:

1.中国政府下发该通知背景是什么?

2.中国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目前是否得到保障?

3.在该通知下发后,中国政府随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障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

4.此文件已颁发近两年,请问中国政府对于警察在涉及查"卖淫嫖娼"的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情况,对于违反这个文件的执法行为是否得到处理,处理的警察数量是多少?

5.在该通知下发后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

四、中国打击卖淫嫖娼政策与卖淫妇女的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评估结果,截至2011年底,估计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现有78万人。当前中国艾滋病传播途径已由血液传播为主转变为性传播为主。中国政府高度属于重视艾滋防治工作,特别是性传播途径的艾滋防治干预。卖淫妇女的有偿性服务行为在中国属于违法行为,禁止行为,她们多处于地下隐蔽工作状态,但中国的确存在着大量卖淫妇女,她们是受艾滋影响的高危群体。我们注意到,根据中国媒体2010-20126月的新闻报道,有4起地方法院(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判处感染艾滋的卖淫妇女"故意传播性病罪";同时我们注意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称 "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卖淫妇女的艾滋防治工作和检测服务,并承诺为卖淫妇女提供艾滋防治相关的支持与关怀。我们高度欣赏中国政府关注卖淫嫖娼人员艾滋防治工作,但我们提请中国政府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故意传播性病罪"是否伤害中国艾滋防治工作。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广安全套工作,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北京的艾滋防治民间组织在2010年举报10家媒体违反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请问:

1.中国政府是否组织了法学专家、医学专家、司法工作者、艾滋防治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 "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执行情况与法律影响开展过评估工作?

2.中国政府有无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 "故意传播性病罪"法律条文对于卖淫妇女获得艾滋防治医疗服务产生的影响?中国政府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政策下如何推广安全套的使用?

3.中国政府如何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政策下推广艾滋检测,有无成功的经验?

4.目前,中国民间团体在开展针对卖淫妇女等易受艾滋影响的脆弱群体艾滋防治工作方面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

五、中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健康权益

根据北京艾滋病工作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20104月发布的《维吾尔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健康、居住及其他人权状况报》,我们获悉在中国城市中有成千上万的来自于新疆地区的维吾尔族流动人口,由于城市人口密集、居住条件的不稳定性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受到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困扰。我们希望了解:

1.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行动来保障中国各大城市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包括维吾尔人在内)的健康权益?

2.中国政府是如何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开展艾滋病和结核病预防工作的?

3.当在城市中居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包括维吾尔人在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发生艾滋病的情况下,他们是否以及如何可以获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其他医疗服务?

4.请中国政府提供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结核病时获得治疗和关怀服务的数据。

六、中国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国政府提交给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报告"中央财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逐年增加,地方财政投入也大幅提高",请问:

1.过去5年中国政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2.这些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是否是公开的,普通公民通过何种途径可以查询到这些费用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3.中国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的审计情况是否对公民公开?

4.我们获悉北京艾滋病工作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1年和2012年两次依据中国政府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中国卫生部和中国大陆各省级卫生厅申请公开关于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信息,但是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复。我们请问:中国政府是如何保障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的?中国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以及中国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执行的情况。

请中国政府提供过去4年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数据和答复数据,请中国政府提供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诉讼数据和诉讼结果数据。

七、中国政府在学校开展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问题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到2015年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青少年达到90%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我们希望了解:1中国政府是如何实施在学校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课程的?

2.为此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保障条件?

3.如果中国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未指导、督促学校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纳入课程,或学校未对学生提供相关教育,学生、公民有什么办法和途径来纠正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不尽职行为?

4.我们注意到,2009年中国卫生部官员表示目前青少年学生性传播已成艾滋病防控重点,面对越来越多年轻人,特别是年轻男同性恋者学生,由于未接受过安全性教育的防护知识,而导致感染艾滋病,我们请问中国政府是否采取措施来保障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学生可以继续接受教育(包括义务教育与中级、高等教育)?

5.请问中国政府在学校里提供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时,是否对学生提供对不同性取向者(包括同性恋者)、不同性别认同者友好、平等的态度?

八、中国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的赔偿问题

我们注意到,2012415日至18日,在中国河南省首府郑州市,有超过30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来到省政府和省民政厅等部门,要求政府对河南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进行赔偿,要求政府支付受害者因输血、有偿献血合并感染丙肝、乙肝病毒的治疗费用,同时要求政府落实民政部2009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最低每人每月6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我们希望了解:

1. 中国因输血和卖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数量是多少?

2. 他们合并感染丙肝病毒和乙肝病毒的情况如何?

3. 中国政府是否采取措施为合并感染肝炎受害者提供免费肝炎抗病毒治疗?

4. 受害者因为感染艾滋病病毒之后的家庭生存状况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成长状况是怎么样的?

5. 中国政府在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时候如何采取措施保证他们在社区内的隐私不被泄露?

6. 中国政府什么时候可以为这些曾经因输血和卖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们提供经济赔偿?

7.他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8. 中国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们历年来共有多少人得到了赔偿?请提供关于赔偿人数、数额、地域范围的数据。


公民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中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661216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中国政府于19971027签署该公约,随后中国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中国政府于2001327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

中国既然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除有义务执行条约实质性规定,同时有义务向相关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报告其为执行条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报告中须陈述该国在实施条约条款时所采取的法律、行政、司法等措施,以及所遇到的困难。报告最终提交至相关委员会,并在缔约国派遣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尽管该公约没有规定报告周期,但按照惯例缔约国一般在正式成为缔约国的两年内提交初始报告,其后每五年或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交报告。

根据公约规定,中国政府于2003627日按期向联合国提交首次履约报告。报告包括内地、香港和澳门三部分履约情况,其中港、澳部分各由上述特区政府自行撰写。随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5427-29日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中国履约报告和联合国条约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可以登陆以下地址查询: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Pages/HumanRightsBodies.aspx

20106月,中国政府已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公约第二次执行报告,该报告下载地址: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docs/E.C.12.CHN.2_ch.doc目前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会议排期,会前工作组将在20135对中国政府提出问题清单。(了解缔约国报告审议日程,请登陆以下地址查询: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sessions.htm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会议前,将通过会前工作组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回复的内容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刊发。对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构成缔约国报告的补充内容,定期报告的提交和审议之间通常隔了一段较长时间,因而补充内容非常重要。

公民社会组织如何参与?

在缔约国提交履约报告和条约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条约委员会欢迎提供有关条约事宜的额外材料,以便有效监督缔约国的条约实施情况。公民社会团体提交额外材料有效方法是递交书面报告,而最有效的报告往往是由许多公民社会团体联合撰写的。联合国鼓励公民社会团体联署提交关于特定国家的书面材料。公民社会通常在缔约国向人权机构提交国别报告之后及审议前提交材料。

提交给人权条约机构的书面材料均被视为公开材料,但如提交人特别提出保密要求,委员会也予以合作。公民社会提交的书面报告不会成为联合国官方文献,也不会被编辑或翻译,因此,公民社会提交材料时须考虑选用何种语言。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预留时间给公民社会阻止参与其工作。公民社会组织向会前工作组提交的意见可被编进提交给缔约国的议题清单内。会前工作组也提供机会让公民社会组织提交书面材料或报告。多数委员会都不允许政府代表团参加会前工作会议。

 

经社文权利公约秘书处的具体联系方法: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
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Mailing address: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 97 03

Fax: +41 22 917 90 08

E-mail:  cescr@ohchr.org

 



[2]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指定传染病",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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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省份(自治区)违反国家法律,歧视戒毒人员,令其生活和医疗无保障

关于戒毒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信

多个省份(自治区)违反国家法律,歧视戒毒人员,令其生活和医疗无保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5日发布

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指导下,本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常年从事我国毒品问题的社会研究,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建议权,我们在翔实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就戒毒人员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歧视问题向贵部门提出建议。

一、建议问题

我们注意到,我国有多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相关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也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关“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的规定。河南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青海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江苏省和西藏自治区等地民政厅(局)文件明确禁止因为吸毒导致贫困者获得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从而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造成严重歧视。同时,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文件限制吸毒并经教育无改正的人员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但是因为对“吸毒”、“吸毒人员”、“戒毒”和“戒毒人员”等概念缺乏清晰的定义,相关政策依然会影响到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同时,全国若干地区(自治州、市)民政局出台了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有歧视的文件。

为此,我们建议并要求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民政部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出台的相关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并基于《禁毒法》和《禁毒条例》确定的“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不受歧视”的原则,以及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公约确定的“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原则,检讨和清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有歧视性的文件,并进而检讨和清理各地区(自治州、市)出台的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有歧视性的文件,从而落实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不受歧视的法律精神。

全文参见附件。

报告全文阅读与下载地址:https://www.box.com/s/3b3987db67c02d2edc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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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2日星期五

河南省政府必须回应污血案艾滋病感染者赔偿的诉求

河南省政府必须回应污血案艾滋病感染者赔偿诉求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0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617日,河南省民政厅官员会见了七名艾滋病感染者维权代表,拒绝了感染者们两个月前提出来要求政府对当年参与政府动员有偿献血(浆)和在医院输血中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予以赔偿诉求

1992-1995年期间,河南省卫生厅在全省范围发动医疗卫生机构采集当地农民血浆,销售给生物制品厂家用于生产临床上使用血液制品,谋取经济利益。1990年中期后,在河南省,先是在献血浆者出现艾滋病病毒感染流行,随后数年在临床输血人员中出现艾滋病病毒感染流行,很多人往往同时合并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同时,部分血友病人在使用血制品或血站提供血浆给自己治病过程中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和丙肝。

在过去十多年中,河南省各地感染者采取了各种维权行动,要求政府和医院就污血案导致艾滋病感染而获得赔偿、医疗和生活支持,包括对孩子们生活与教育上支持。尽管中国政府和河南当地政府提供了一些医疗和生活救助措施,但依然拒绝给感染者提供赔偿,也拒绝向受害感染者道歉。至今,河南省没有政府官员对污血案导致艾滋病流行负责任,而当年责任官员之一刘学周(原河南省卫生厅副厅长)依然担任河南省卫生厅厅长。同时,河南省各地法院拒绝给艾滋病感染者提出来赔偿诉讼案件立案。

据悉,2012415日至18日,在中国河南省首府郑州市,有超过300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来到河南省政府、河南省卫生厅和河南省民政厅等部门,要求政府对河南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进行赔偿要求政府支付受害者因输血、有偿献血合并感染丙肝、乙肝病毒治疗费用,同时要求政府落实民政部2009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意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最低每人每月600基本生活保障金。

当时,河南省政府官员表示,两个月后给上访感染者答复意见。在两个月期限到来之际,河南省民政厅答复无疑给污血案受害者拨了凉水。下面是参会者在微博上表达信息:

http://www.weibo.com/1065670723/yolo1gpxW

@鸟瞰苍穹微博达人今天河南省民政厅徐处长、董处长约见河南感染者代表7人传达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艾防办及主管各厅副省长研究处理因血液污染感染HIV病毒感染者赔偿、民政部26号文件之结果:一次性赔偿或救助不可能;民政部26号文件按单亲、双亲感染、单亡家庭分别对待。总之河南省政府没诚意。

 

http://www.weibo.com/1315869852/yol9M2S0f

@孙亚1968倒数第二天!省民政厅约见!称:417日,艾滋病患者到省政府要求落实民发(200926号文和赔偿问题,已经两个月了。目前相关生活救助、医疗等政策已有实质进展,具体政策出台时间和救助标准,还需等待省政府省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但,患者们希望获得一次性大额救助(或赔偿可能性为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抗议河南省政府再次无理拒绝污血案艾滋病受害者要求赔偿诉求。我们要求河南省政府支持污血案艾滋病受害者要求赔偿合理合法要求,解除法院不得艾滋病受害者诉讼案件,并调查污血案责任官员法律罪责。我们同时呼吁,河南省政府不仅必须为污血案艾滋病受害者提供艾滋病治疗帮助,而且应该为污血案艾滋病感染者合并感染丙型肝炎受害者提供医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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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1日星期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抗议广西南宁卫生当局取缔陆国敢内科门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强烈抗议广西南宁卫生当局取缔陆国敢内科门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11日发布


综合广西南宁多家媒体消息,20122月以来,南宁市卫生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医疗机构监管“回头看”专项巡查行动,并取缔了一家收治艾滋病感染者的私人诊所“陆国敢内科诊所”。


媒体报道称,南宁市卫生监督人员表示,自20122月中旬,陆续有群众举报,在江南区白沙大道附近隐匿有违规收治传染病患者的非法诊所。接到举报后,市卫生局立即派出卫生监督人员按照举报线索进行拉网式巡查,最终锁定位于南宁市盘岭路6号金凯苑内的陆国敢内科诊所。


据悉,陆国敢内科诊所开设于2009年11月,性质为个人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科目为内科。陆国敢内科门诊有长期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诊疗服务的陆国敢医生建立。陆国敢医生曾经为世界著名人道医学团体“无国界医生”工作,在广西南宁的一个诊所治疗当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赢得病人们的爱戴。陆国敢曾经留学英国伦敦大学,于2007年在英国伦敦大学卫生和热带医学学院获得性病和艾滋病治疗专业的科学硕士学位。参见附件。


无国界医生组织撤销其南宁的门诊后,陆国敢医生通过私人门诊继续在当地为感染者提供治疗服务。因为医院普遍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注射疫苗,陆国敢门诊便承担了帮助感染者注射疫苗的使命。陆国敢门诊后来和中国爱之关怀合作,后者筹款协助陆国敢门诊获得资源,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免费的抗机会感染治疗服务,并为前来就诊的绝大多数病人提供免费的药物。20117月以来,陆国敢门诊收治了130多名艾滋病感染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抗议广西南宁市卫生局及其下属南宁市卫生监督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和取缔陆国敢内科门诊的行为。我们要求南宁市卫生当局立即采取行动纠正上述错误做法,恢复陆国敢门诊的营业执照,恢复陆国敢医生的名誉,并就违规执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南宁市卫生当局取缔陆国敢内科门诊的下列理由是荒谬的:

1、内科门诊不得收治传染病人。

2我们国家有严格规定,不允许私人诊所开设传染病科,也不允许其收治传染病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没有限制私人诊所收治传染病人,而是规定医院收治传染病人,需要有消毒的条件,以及收治病人的能力。同时,政府应该指定医院,来更好地为传染病防治做出贡献。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不仅没有限制私人诊所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而且鼓励医疗机构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并规定医院不得拒绝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我国是一个医疗资源缺乏的国家,大量贫穷的艾滋病感染者并不能全面获得艾滋病的医疗服务,特别是需要自己付费的抗机会感染的治疗。陆国敢门诊为感染者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甚至提供免费的药物,政府不仅应该鼓励,而且应该拨款帮助陆国敢医生来长期维持这样的医疗服务。


我们注意到,陆国敢门诊20118月即和政府认可的医疗垃圾回收公司签订协议,回收医疗垃圾。参见附件。所以,南宁卫生部门指控的20122月以来出现的群众对医疗垃圾的投诉需要进一步证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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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7日星期四

2012年 “两会”公共卫生议案提案观察报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 “两会”公共卫生议案提案观察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8日发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重要制度,NGO如何通过这个途径展开工作一直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因此,2012年4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搜集了过去的一届全国两会和地方省份两会与公共卫生相关的部分议案与提案,内容包括:医疗体制改革和药物管理、血液安全、食品安全、烟草、儿童疾病、精神及心理卫生、小学生健康与安全、慈善制度及NGO政策、传染性疾病、艾滋病问题、毒品问题、职业病、性教育、计划生育。通过对相关内容的分析总结和两会议案提案制度的介绍,提出有关部门公开议案提案内容和处理情况的建议,以期NGO能通过向两会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的方式来促进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在线阅读&下载链接:
https://www.box.com/s/6f726c3febf9d5875941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目的... 3

二、 资料收集及研究方法... 4

三、相关议案提案分析:... 4

(一)分类和数量:... 4

(二)具体内容简介... 5

(三)议案提案所涉内容分析... 6

四、两会制度和议案提案:... 11

五、建议:... 13

附表:... 14

1、地方各省市2012年两会召开时间... 14

2、资料来源... 15

附件... 17

一、基于公民“知情权”要求人大政协公开议案提案内容,以及相关办理过程、结果情况的建议信    17

二、爱知行关于两会的工作小结和建议... 20

三、就参与两会议题致民间组织的建议...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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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防治艾滋病经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结――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防治艾滋病经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结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8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于2012年3月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防艾经费信息公开的申请,但申请结果显示,政府部门基本不提供任何关于艾滋病防治经费的预算报告和结算报告。

政府财政来源于社会,根据公民的知情权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财政收支的情况应该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数据,2003-2007年来自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际项目的投入的防艾经费分别约为36.5、20.3和18亿元人民币。而我国2009-2015年需要约204亿元人民币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但这笔庞大的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何,民众一直无法获知。

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进而保障相关经费使用的合法有效以及约束相关卫生部门的公权力滥用,从而能够使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在线阅读&下载链接:
https://www.box.com/s/58cc85616be5a61f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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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知行向卫生部门申请全球基金项目自查督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爱知行向卫生部门申请全球基金项目自查督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8发布

 

201111月中旬,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即除香港、澳门、台湾之外的所有大陆省份)的62家卫生厅(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级卫生厅(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6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发出之后,依据法律,应收回正式答复62份,然而实际收到正式答复只有12份,缺少答复50份。除北京市卫生局部分公开了所申请内容之外,其余11份答复均未公开所申请内容。

其中,

31个省级卫生厅(局)正式回信的有10家,比例为32.25

31个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式回信的有2家,比例为6.45

总共62家卫生部门正式回复的为12份,比例为19.35%(12份正式回复中,依申请公开的只有1份,其余均未公开)

 

爱知行要求公开自查和督查报告,是因为这是中国政府的行为,而不只是国际合作项目的行为,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我们期待,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健康发展。为了推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例》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财务透明,爱知行还将继续申请相关财政信息公开,欢迎网友们和我们一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线阅读&下载地址:
《爱知行向卫生部门申请全球基金项目自查督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https://www.box.com/s/3c199ca6a3ace0cd868d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手册》 https://www.box.com/s/9b42b72ad367400089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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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星期五

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致富顺县检察院、法院的建议信――北京爱知行

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

致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据四川新闻网报道称,近日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一起故意传播性病公诉案件,案件一方当事人是位高中男生,被告方是一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女性性工作者,由于涉案当事人年仅18岁,该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从事艾滋防治工作,并关注青年学生性教育艾滋防治教育工作。我们注意到该案件是“故意传播性病罪”又一判例。我们尤其注意到,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年仅18岁的在校高中生,在发生性行为时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事发后,该学生惶恐度日,希望自己未被感染。得知这一案件后,我们感到非常震惊,因为“故意传播性病罪”存在重大法理缺陷、落后于时代发展等多个问题,适用这一法律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伤害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要求: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1211日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则对“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我们认为,特别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传播性病罪”缺乏公共卫生科学的依据。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是人类的常见疾病,而不限定于卖淫嫖娼人员之中。“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本身就给人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祸水,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传播性病罪”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不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认识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医学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考虑到“故意传播性病罪”直指“卖淫嫖娼”行为,使得公众误以为艾滋等其他性传播疾病只发生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与自己无关,误以为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大众麻痹作用,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须考虑安全性行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根据艾滋防治国家五年计划,未检测不得而知的潜在感染者人群有一定的数量,我们鼓励通过加强学校性教育与艾滋防治教育,使每个公民树立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安全性行为意识。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强烈要求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条款,最大限度降低该条款带给中国艾滋防治事业的伤害!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1

抄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


附:
卫生部对爱知行关于“传播性病罪负面影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建议回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11ac670100tttj.html

2011年9月23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第三次致信卫生部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传播性病罪”进行调研,全面了解此罪名可能对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威胁。

2011年10月11日,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回复,“您来信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我们改进工作很有帮助,原信已作留存参阅,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鉴于近期搜集到地方法院适用“传播性病罪”判处性工作者的案件越来越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有必要会同司法、检察机关进行调研,评估该情况对国家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潜在影响。爱知行会继续关注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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