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星期四

卫生部通知没有说明艾滋病综合诊疗的具体要求和对违规者举报处罚机制

卫生部通知没有说明艾滋病综合诊疗的具体要求和对违规者举报处罚机制

给各省市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紧急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1124日发布

 

继李克强副总理1121日致电卫生部,要求“保障艾滋病病人就医权利和医务人员自身安全”后,卫生部于1123日发布《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确保接触救治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卫生部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综合诊疗需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医院承担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规定对“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关于“统筹考虑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综合诊疗需求”而建立艾滋病定点医院的意见,我们也支持依法处理“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意见。

但是,我们注意到,卫生部通知缺乏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综合诊疗需求”的具体描述,没有对提高定点医院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供具体要求和预算安排,没有对通知要求的“加强医务人员全员培训,重点培训艾滋病诊疗方案、感染控制措施、工作流程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预算安排。所以,即便卫生部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但是因为卫生部通知没有明确各项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卫生部门内部的监督检查将难以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我们遗憾地发现,尽管卫生部通知声明将“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但是,卫生部通知除强调内部监督检查外,没有明确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公众举报机制和处罚办法。

我们注意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没有对“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提出处罚意见。而是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但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卫生部门相关文件没有对“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提出具体的公众举报和依法处罚机制。

为此,我们紧急呼吁并建议各省市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社群及其团体采取下列行动:

1、紧急召集当地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开会,提出艾滋病综合诊疗需求的各种情况,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定点医院和提高定点医院能力建设上回应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综合诊疗需要,提高定点医院的综合医疗服务水平。

建议各地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通过微博发布各自整理的艾滋病综合诊疗需求清单,展开讨论,最终提出一份完整的中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综合诊疗需求清单。同时,各地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应该尽快给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一份艾滋病综合诊疗需求清单,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定点医院及其能力建设上充分考虑到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社群的要求。一份完整的中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这综合诊疗需求清单,各地感染者社群或团体可以在充分协商后于121日前后提交给国家卫生部和各省市卫生厅局。

2、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艾办和卫生部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可执行的公众举报和依法处罚意见。

3、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在选定艾滋病定点医院,制定定点医院能力建设方案,开展医务人员全员培训,以及后续的监督检查上,邀请当地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或其社团参与,确保卫生部门各项工作措施“统筹考虑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综合诊疗需求”,监督检查、公众举报和依法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附录: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86/201211/56338.htm

 

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2-11-23 15:52:30


卫发明电〔201223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zs/s3586/201211/56338.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及其他医疗服务工作,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2010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以下简称《通知》),2012年印发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我部于2004年、2005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0号)。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及有关要求,为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是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体现社会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关爱的具体措施,关系到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落实五扩大六加强政策,高度重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确保接触救治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

二、加强艾滋病定点医院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在做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同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综合诊疗需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医院承担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并将定点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要加强设备、设施、人员、技术等能力建设,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综合医疗服务水平。

三、落实首诊(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门诊、急诊、住院和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积极、科学、妥善地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在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不适宜转诊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到接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四、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做好艾滋病职业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全员培训,重点培训艾滋病诊疗方案、感染控制措施、工作流程等。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医务人员艾滋病职业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科学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如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卫生部   

20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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